上海市刑诉律师为您解答移送犯罪问题线索材料研究范围

日期:2023-02-27 关键词:上海市刑诉律师,犯罪材料的移送

  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应当注意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固定、保存。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的行为涉嫌犯罪,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时,应当移送下列材料。青浦刑事律师接下来讲回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上海市刑诉律师为您解答移送犯罪问题线索材料研究范围

  1、人民法院已经掌握了嫌疑人的身份。如户籍证、身份证、护照、出入境证件、社会信用证、工商登记资料等。

  犯罪嫌疑人已经成为被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拘留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研究材料,并同时企业办理相关工作人员移交手续。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公安局提供犯罪嫌疑人下落的有关线索。

  2、人民法院拥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履行或者协助履行义务的基本材料。生效判决、诉前财产保全令、强制执行令、附加变更被告人命令或者强制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付款令、仲裁裁决、正当请求书、行政诉讼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

  3、人民对于法院工作已经可以掌握的证明自己犯罪嫌疑人拥有一个或者我们曾经中国拥有企业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信息或者通过部分农村义务教育能力的货币政策或者没有其他国家财产的证据。

  如人民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安全情况设计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查询存款、股权的通知书及回执。

  被执行人、担保人不动产、车辆登记实际情况分析记录;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财产发展情况研究报告及相关被执行人具有重要执行学习能力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文件、查询数据记录等以及社会协助执行义务人持有、控制系统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一些其他个人物品的证据材料等。

  4、人民对于法院工作已经可以掌握的证明自己犯罪嫌疑人有拒不履行企业或者妨害执行管理行为的相关研究材料。如证实被执行人、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安全或者通过无偿转让、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银行个人存款记录、交易数据记录、财产过户登记系统记录等;证实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的相关法律证据。

  证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暴力殴打、威胁执行会计人员、抢夺执行审计人员根据物品等妨害执行教学活动更加顺利发展进行的证据;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及妨害执行被采取刑事责任强制技术措施的证明这些材料等。

  5、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履行或者妨害执行相关情节或者造成后果的相关材料。如人民法院出具的中止、终结执行裁定书;证实执行不能的相关证人证言、证明材料。包括证实财产已经被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转让的照片、录像、合同、过户证明及执行人员被殴打致伤等证据。

  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不符合刑事诉讼规定的证据形式的,应当进行变造,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重新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等。

  6、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和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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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公安局收到移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限期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复印至公安机关和有关人民法院。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中国人民法院执行管理部门进行配合的,人民法院执行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拒不执行进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参照适用省公检法司《关于轻微刑事诉讼案件信息快速提高办理工作机制的若干法律规定》,符合社会条件的,启动一个快速办理相关机制;被执行人在案的,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第一审审理期限各不超过10日。

  “执行能力”时间开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能够执行的时间”从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即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在执行案件立案之前,行为人隐匿、转移、损坏财产的行为,可以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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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浦刑事律师认为,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拒不执行进行判决、裁定罪的追究不以企业执行审计通知书送达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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