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故意是审判的重点之一。犯罪故意是犯罪的心理因素,对于犯罪成立和定性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的不一致,容易引起法律问题的争议。本文上海刑事律师将以围绕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能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主题,探讨这一问题。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联合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每个人分别承担犯罪责任的刑事行为。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共同犯罪的人数、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和各犯罪人员的犯罪行为,以及各犯罪人员之间的互助、默契等共同犯罪态度。
对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3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其进行了解释,其中规定:共同犯罪的人数必须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必须有犯罪事实,而各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共同犯罪必须有相互勾结、互相协作的共同犯罪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件
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犯罪的主观意图和犯罪的预备、实施和完成的能力。犯罪故意是犯罪成立和定性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犯罪故意的构成,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犯罪分为故意犯和过失犯。故意犯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定精神状态,即明知犯罪的性质和后果,仍然予以实施的行为人。”
三、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是否能够构成共同犯罪
对于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需要根据相关案例和法律解释进行分析。
根据《解释(二)》的规定,共同犯罪必须有相互勾结、互相协作的共同犯罪态度。因此,对于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情况,需要根据各犯罪人员之间的勾结程度和协作程度来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在实践中,对于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情况,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人数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两人以上。如果只有一人具有犯罪故意,那么其余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各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是否相同
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如果各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不同,那么需要考虑他们之间的关系和作用,以及他们在犯罪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来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各犯罪人员之间的勾结程度和协作程度
共同犯罪必须有相互勾结、互相协作的共同犯罪态度。如果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但各犯罪人员之间存在明显的勾结和协作,那么仍然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例如,A和B合谋实施抢劫罪,A具有犯罪故意,而B只是在逃跑时搭帮忙,但B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4.各犯罪人员的责任大小
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人具有犯罪故意,那么需要根据各犯罪人员的责任大小来确定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只有一个人具有犯罪故意,但其他人只是在逃跑时提供帮助,那么其他人可能只承担从犯责任。
四、案例分析
甲、乙两人因私人恩怨,决定一起寻找并伤害丙。在事先商定好的时间地点,甲、乙分别持刀将丙捅伤后逃离现场。甲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乙只是在逃跑时帮助甲。经鉴定,丙的伤势构成轻伤。
在这个案例中,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二人的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甲具有直接故意,而乙只是为了逃跑而帮助甲。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根据甲、乙之间的勾结程度和协作程度来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之间有明确的勾结关系,事先商定好时间地点,并分别持刀将丙捅伤后一起逃离现场。因此,可以认为甲、乙具有相互勾结、互相协作的共同犯罪态度,构成共同犯罪。但是由于甲、乙的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应该根据各犯罪人员的责任大小来确定其刑事责任。
对于甲来说,其具有直接故意,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乙来说,其只是为了逃跑而帮助甲,因此应该承担从犯责任。
五、结论
总体来说,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根据各犯罪人员之间的勾结程度和协作程度、犯罪事实是否相同、各犯罪人员的责任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确定各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对于刑事司法实践来说,对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判断,应该考虑到每个犯罪人员在犯罪中的作用和责任,不应该将其作为简单的分类问题来看待。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共同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共同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