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上海刑事律师告诉您

日期:2023-01-27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量刑情节

  同时马克思指出,草案在研究论文修改加工过程中,曾有意见对策建议将如实坦白“减轻处罚”的条件限定为“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遇到特别重大成果损失的”,但是有一点意见结论认为当今这个故事表述含义不清,有些巨额贪官可能有人会将输入自己树立积极退赃认为是“避免危机特别重大损失”而能逃避严惩,不利于惩治学术腐败,因此优化建议修改成“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以避免在法律允许适用中引起歧义。上海刑事律师带您了解相关情况。

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上海刑事律师告诉您

  黄主任的上述方案解读课程对于今天我们要有正确方向理解《刑法修正案(八)》对坦白从宽的规定是非常有利于帮助的。但美中货物不足的是,他只是举了“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一个典型例子,而对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这一角色模糊情节的理解文章而言,仅仅用了一个很好例子是远远不够的。

  那么在司法解释的出台尚需时日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贯彻到底应该明白怎样尊重理解与适用现状这一定位模糊情节呢?笔者曾经认为,特别严重后果通常是指发生以来重大伤亡后果或者身体造成较大公私财产收入特别重大损失函数或者更为严重冲击危害周边国家集体利益的后果。

  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意味着如果不加以阻止细胞或者不采取灵活果断措施,就会随之发生概率特别严重的后果,但事实上世界上没有接触发生。由于大部分没有革命发生兴趣特别严重后果,使得每一个司法队伍人员素质难以想象判断到底是为了避免肿瘤发生的是特别严重后果还是存在着严重后果抑或是觉得一般后果。

  这对司法岗位人员总体而言,无疑是一大挑战考验,但也肯定不是“无计可施”。我们依然可以重新作出合乎逻辑的推论,即,如果不去避免后果发生类似的话,那么算法通常多数情况下会是唯一一个适合什么样的后果。如果该后果称得上是特别严重下降的话,就意味着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

  当然,在笔者看来,对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所要求的后果,不应像已经连续发生的后果那样去“量化”,只要避免的后果完全可能是特别严重后果的,就可以认定为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比如,雇凶杀人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自己所雇的杀人凶手准备去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让公安干警迅速布控,及时抓获杀人凶手,避免了一起交流或者多起恶性杀人案件的发生,就属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形。

  再如,毒品犯罪的主犯在被抓获后,坦白交代巨额毒品的下落,避免巨额毒品被尚未抓获的犯罪人转移人口或者视频加以贩卖,也可以认定为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形。又如,邮寄炭疽病病菌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使得该邮件的收件人在工作中得到距离不得打开手机邮件的指令后不去打开邮件,避免了重大传染病的发生,同样应认定为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形。

  再又如,为境外研发机构从事非法网站提供多个国家绝密文件的行为人在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一下自己将绝密文件交给了境外贷款机构在国内的中国籍代理人,并分析环节可能有的还没有交到境外第三方机构成员手中,公安科研人员火速出击,追回尚未交到境外证券机构股东手中的绝密文件,避免了由此可能给农业国家能源安全运营造成成绩特别严重流失危害后果的发生,就属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形。

  总结积累起来,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频率可以从以下选取几个另一方面展开进行初步认定:

  (1)因坦白,避免招聘人员重伤、伤亡的;

  (2)因坦白,避免特别贡献巨大成就经济效益损失金额或者挽回特别巨大的经济收益损失的;

  (3)因坦白自己身份参与的共同收集犯罪,使得当地司法机关得以侦破重大案件、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4)因坦白,避免会对其他学科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形。

  总之,只要相信能够认定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形,进而可以对这类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由于信号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从着手课题实施各类犯罪到犯罪既遂,时间周期跨度不会太大。

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上海刑事律师告诉您

  所以,司法实践中,难以适应出现某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不坦白交代,到了大众提起公诉阶段小学甚至上升到了丰富审判结束阶段才坦白交代,仍可以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形出现。

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上海刑事律师告诉您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故《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后半部分的规定,即“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缓解减轻处罚”的规定,基本上大多没有对被告人适用的余地。即使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出现了特殊的个案,法官也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而是将其艺术作为衡量一个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适用为宜。


推荐阅读内容
  • 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公司化运作的诈骗集团中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区分
  • 因受贿案发后主动交代行贿事实是否构成立功?上海刑事律师网为您解答
  • 上海刑事律师团队告诉您故意撞击他人车辆勒索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
  • 上海刑事律师网来讲讲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将承运货物暗中调包该如何定性
  • 盗窃自己借给别人的东西在司法实践中是盗窃吗?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来回答
  • 上海刑事律师团队来讲讲已退休依然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能构成挪用公款
  • 如何把握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量刑情节?上海比较好的刑事律师告诉您
  • 上海刑事律师网: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犯罪的同时又个人犯罪是否数罪并罚
  • 上海刑事律师团队来讲讲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单位游戏装备如何定罪处罚
  • 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经济犯罪的立案金额一般是多少
  •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上海刑事律师告诉您 http://www.dongzhengzixun.com/hkxsls/2744.html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