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虹口刑事律师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行政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被盗汽车入户、过户并经核实的,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建设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安全机关在编干部进行管理的工作研究人员,在履行政府通过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审计机关以及工作相关人员论。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警察是否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主体的批复。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进行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企业依照相关法律可以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一个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工作研究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严格执行公务服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中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经济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国企业文化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发展改革教学过程中其工作研究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存在问题的批复》
企业文化事业建设单位的公安管理机构在机构进行改革发展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研究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问题行为的,可以通过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不及物动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影响突发传染病等灾害防控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在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治工作中,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灾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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