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私运贵重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概念与罪名起源?看看杨浦刑事律师的讲解

日期:2022-10-12 关键词:杨浦刑事律师,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罪名起源

  私运贵重植物、贵重植物成品罪,是指有意违背海关法例,回避海关羁系,非法运输、照顾、邮寄国度阻止进出口的贵重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接下来就由杨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私运贵重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概念与罪名起源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私运贵重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概念与罪名起源?看看杨浦刑事律师的讲解

  一、私运贵重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概念

  1、人工植物是非常珍贵的天然资本,然则跟着人类的猎捕和丛林资本的缩小,许多植物种群曾经灭尽或许濒临灭尽。对人工植物,尤其是贵重、濒危人工植物的维护对人类有着首要的意思:维持厚实的植物品种,坚持生态均衡,促成人与天然的调和相处,是完成经济、社会、资本三位一体可继续进展的首要保障。任何一种植物种群的灭尽都可能会影响全部自然界的生态均衡。对植物资本,尤其是贵重、濒危植物资本正当无效地利用是完成人类可继续进展的首要话题。避免人类对人工植物的适度猎捕、私运、销售、滥食,以及对人工植物栖息地的毁坏,防范由此诱发某种病毒的变异而伤害人类和人工植物的康健平安。历史上,许多庞大的人类疾病和畜禽疾病都来源于人工植物,如艾滋病病毒、埃博拉病毒来自灵长类植物,尼巴病毒来自狐蝠,进而污染人类。鼠类能传染给人类50多种疾病,如鼠疫、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丛林脑炎等。疯牛病、口蹄疫等也与人工植物无关。某些人工植物拥有极高的经济代价和养分代价,是低廉的药品和装饰品的起源。比方,狍为鹿科反刍草食贵重经济动物,经济价值很高。狍肉鲜嫩味美,营养价值高,总氨基酸含量比牛肉高4. 7%,而胆固醇比牛肉低33. 8%,优质肉比牛肉高3%—50/0,比羊肉高10%~ 20%,具有补气暖胃、化湿祛风、滋阴补阳等功效,号称“瘦肉之王”,中外驰名,古有“食狍肉成仙”的传说。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具有极高的历史、考古、文化价值,是对一国富饶多姿的自然景观的展示,更是直接促进了自然生态旅游业的发展。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保护就是对一国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某些珍贵动物是某国或者某地区文化的象征,促进了国际以及国家各地区间的友好交流。例如,2008年奥运福娃之一“晶晶”是一只憨态可掬的大熊猫,来自广袤的森林,象征着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作为中国国宝的珍贵、濒危动物大熊猫,代表了中国的文化,深得世界人民的喜爱。中央政府分别于1999年和2007年各赠送两只大熊猫给香港特区,代表了内地和香港两地人民共同期盼友好发展的愿望。

  2、出于对贵重植物、贵重植物成品巨额经济好处的寻求,以及为餍足人类对低廉的珍异甘旨好菜的盼望,一些造孽份子铤而走险,对贵重植物滥捕乱杀、私运销售,对我国贵重植物资本造成了极大毁坏。私运贵重植物、贵重植物成品的犯法多发明于国际列车的旅检现场或收支港口的安检处,很多私运贵重植物、贵重植物成品的犯法属于国际犯法,多为构造周密的犯罪团伙,形成一个完整的走私、贩卖的犯罪链条。有些行为人则是因法律意识淡薄,本欲带些珍贵动物制品回国后分送亲友,不料触犯《刑法》。例如,2004年1月13日,秦某从莫桑比克回国,在浦东国际机场选走无申报通道入境,当海关工作人员对其所携带的行李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有象牙状物体。经询问,秦某当场承认其携带了象牙雕刻品及手镯、筷子等象牙制品32件。经鉴定,上述象牙雕刻品系完整的非洲象牙。秦某违反海关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没有有关野生动物制品进口证明书且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的非洲象牙制品进入我国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二、私运贵重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罪名起源

什么是私运贵重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概念与罪名起源?看看杨浦刑事律师的讲解

  1、以后我国维护贵重植物的情势依旧异常严格,造孽分子非法猎捕戕害、违规收买、运输、倒卖贵重、濒危人工植物,以及非法私运销售贵重植物、贵重植物成品的行动仍十分猖獗。再者,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可持续发展意识淡薄,对土地过度开发,对森林过度采伐,导致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与缩减,致使我国很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面临灭绝的危险。为了更加合理有效地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目前关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刑事立法有国内法与国际法两个方面:

  2、在国内法方面,1979年《刑法》仅在第116条划定了走私罪,即“违背海关法例,举行私运,情节紧张的,除根据海关法例充公私运物品而且能够罚款外,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能够并处充公财富”。并于第118条作了增补划定:“以私运、投契倒把为常业的,私运、投契倒把数额伟大的或许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可见,1979年《刑法》没有单独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第116条的规定以走私罪定罪处罚。

  3、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天下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集会经由过程的《对于惩治走私罪的增补划定》第2条划定:“私运国度阻止进口的文物、贵重植物及其成品、黄金、白银或许其余珍贵金属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充公财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单列出来,对1979年《刑法》作了补充规定,但处罚时仍按照走私罪的罪名处罚。

  4、1997年《刑法》吸收了《对于惩治走私罪的增补划定》的相干内容,于第151条第2款明确划定:“私运国度阻止进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余珍贵金属或许国度阻止进出口的贵重植物及其成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肯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 1997]9号)根据修订的《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罪名。

什么是私运贵重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概念与罪名起源?看看杨浦刑事律师的讲解

  在国际法方面,我国于1981年1月8日到场《濒危人工动植物种国际商业条约》( CITES),该条约于1981年4月8日起对我国见效。该公约在操纵国际商业、维护人工动植物方面影响普遍,其目标是经由过程许可证轨制对国际人工动植物及其产物的进出口实施严峻的操纵和治理,以袭击列国之间违法的濒危人工动植物商业,促成列国维护和正当开辟人工动植物资本。我国为了执行条约责任,特别设立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作为公约实施的管理机关,对于该公约纳入管辖范围的物种,我国都有义务进行管理和保护。为了更好地履行公约义务,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国还于1992年加入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上就是杨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私运贵重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概念与罪名起源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杨浦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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