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制度有哪些不足?上海杨浦刑事律师为您解答

日期:2022-07-28 关键词:上海杨浦刑事律师,诉讼制度

  我国对于目前的诉讼制度在诸多不同方面还不能够符合中国审判活动中心的要求,如影响审判独立性的内外环境因素依然可以存在;庭审中书面证言被广泛应用使用,庭审流于形式;辩护率偏低,控辩力量失衡;侦查、起诉质量水平不高,等等。这些学生问题,都极大地制约着审判中心主义的推行。因此,要真正需要实现庭审实质化,给刑事辩护律师搭建发挥他们自己重要作用的平台,从我国公司当前司法实践的问题情况出发,上海杨浦刑事律师认为,至少在制度设计上有如下几个主要问题要加以考量:

诉讼制度有哪些不足?上海杨浦刑事律师为您解答

  一、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落实直接发言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许多国家的实践中得到了贯彻,虽然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一些司法解释条款中得到了体现,但由于立法的笼统和模糊以及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我国无法在审判实践中真正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为此,我建议如下:

  (一)防止庭前判决,改为阅卷、庭后决定的审判模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庭前审查由全面审查改为程序审查,防止了过去“审前”的弊端。这样,虽然表面上是“审前决定”,但这个“决定”并不完全是以“审判”为依据,而主要是以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为依据。

  (二)通过建立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庭宣读,这本身发展就是我们一种自相矛盾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从而导致的结果分析就是,证人虽未出庭,其证言仍有一些可能已经成为企业认定犯罪案件事实的依据。为了学习贯彻国家直接言词原则,保证中国裁判研究结果的公正,必须建立一个证人出庭作证机制。只有证人出庭,才能有效确保人民法庭审理以言词辩论的方式方法进行,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利用行使。

  (三)建立以判决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是一种“流程运作”的结构,它由公众、检察机关和法律共同承担,以惩治犯罪、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 这种诉讼结构决定了无论是法院、侦查机关还是被告人,都不能适应直接言语的审判方式,司法机关也失去了社会正义的最后堡垒。 因此,确立和实施直接言语原则,就必须建立以判决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

  二、提高侦查、审查、起诉质量,为公正审判打下坚实基础

  (一)规范要求侦查工作行为,严格取证规则。

诉讼制度有哪些不足?上海杨浦刑事律师为您解答

  侦查是诉讼的第一道工序,我国企业刑事法律诉讼制度体系以侦查人员作为中国审判的前提和基础。侦查活动环节在刑事责任诉讼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樊崇义教授学生认为,提高自己侦查信息质量管理应该可以做到通过以下几点:一是侦查中拘留、逮捕必须送往看守所羁押;二是讯问过程中必须在看守所进行;三是讯问的方法就是要由刚变柔;四是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五是侦查思维模式必须由“口供为本”转向“物证优先”和“实物证据为本”;六是调整办案系统程序,先取证后讯问。[I]必须始终坚持一个执行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严禁刑讯逼供的机制,只有我们这样,才能得到保证打牢刑事诉讼的基础,从根本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产生。

  不仅仅我们要在公安行政机关进行侦查案件中斩断冤假错案的根源,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同样应如此。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管理制度发展改革中,必然要改革自侦案件的侦查模式和方法,以适应“审判为中心”之需要。检察机关应更加应该重视侦查实践活动中的客观存在证据,进一步弱化口供对案件侦查的决定因素作用。与“由供到证”侦查模式企业相比,“由证到供”模式会涉及更广泛的侦查空间和更复杂的侦查操作,因而他们也就因此需要社会各方面对面地影响司法资源投入。今后检察机关单位应当可以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切实有效转变执法思想观念,不断提高优化侦查队伍的专业知识结构。同时要增加侦查工作的技术水平含量,强化秘密侦查措施和技术要求侦查手段的规范学生运用,充分发挥金融科技经济手段在职务违法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利用新的技术教育装备能够及时了解发现、收集、固定资产各种电子证据,坚持一个科技强检,摆脱对口供的过分依赖。只有自己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确保案件情况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的目标。

  (二)审查起诉、启动公诉,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中间环节,也是防止不公正、虚假、错案的重要障碍之一。

  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提高公诉质量,持之以恒。 公诉检察官应从审前证据审查和法庭举证辩论两方面寻找改进工作的重点:一是更加重视审前证据审查,全面、细致、严格地审查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应当充分考虑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导致的证据变化以及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 围绕案件焦点做好出庭准备。 第二,审判的实证性使审判更具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 检察人员必须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在法庭上质证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谨的辩论,真正履行刑事诉讼职能。

  通过刑事诉讼参与者的合作,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以审判为中心,审判的物化需要刑事辩护的物化。这一历史性机遇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但机遇也伴随着挑战,只有提高辩护律师的审判技能,才能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承担起促进中国法治的责任。

诉讼制度有哪些不足?上海杨浦刑事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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