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上海松江刑事律师有话说

日期:2022-08-03 关键词:上海松江刑事律师,刑事诉讼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法律制度进行改革是对我国企业现行公、检、法三机关工作关系的完善和发展,但并不是一个技术管理层面的小修小补,而是我们要对我国国家现行刑事诉讼经济制度作一系列的重大社会改革。我国对于目前的诉讼制度在诸多不同方面还不能够符合中国审判活动中心的要求,如影响审判独立性的内外环境因素依然可以存在;庭审中书面证言被广泛应用使用,庭审流于形式;辩护率偏低,控辩力量失衡;侦查、起诉质量水平不高,等等。这些学生问题,都极大地制约着审判中心主义的推行。因此,要真正需要实现庭审实质化,给刑事辩护律师搭建发挥他们自己重要作用的平台,从我国公司当前司法实践的问题情况出发,上海松江刑事律师认为,至少在制度设计上有如下几个主要问题要加以考量:

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上海松江刑事律师有话说

  一、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上海松江刑事律师有话说

  陈光忠教授在专题讲座中指出,“审判独立是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审判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其核心精神是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只遵循法律的要求和良知的驱使,客观地判断证据和事实,公正地裁判案件,不受法院内外的干涉和控制,用马克思主义的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王,除了法律之外没有上级”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违法干预具体案件处理,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疾。这种活动,无论是出于私人目的,还是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的需要,都干扰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损害了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办理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我国经济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均明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学生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企业行政管理机关、社会主义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在现实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实践活动的现象我们仍然屡禁不止。

  针对问题这一发展状况,应该设立明确的记录会计制度,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全程留痕,并由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行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分析案件信息处理方式进行科学通报;同时教师还要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由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能力以及司法保护工作技术人员不记录自己或者不如实记录数据进行安全责任追究。这几项制度建设必须环环相扣,才能不断形成也是一个比较完整而严密的预防权力干预司法的制度保障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彻底阻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使制度创新设计方法能够获得真正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达到可行、可用、可靠的要求,真正成为权力与司法系统之间的“隔离带”。

  二、完善辩护制度,真正做到控辩平衡

  刑事诉讼被视为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斗争。与被告相比,控方处于天然的强势地位。孟德斯鸠在他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个人的生命,哪怕是最卑微的人的生命,都应该受到尊重。国家在指控他的时候,也必须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

  为了真正实现控辩平衡,必须切实加强和保障被强迫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过于强势,大大降低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许多重要辩护权。

  首先,侦查工作阶段的知情权问题不能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进行讯问后,有些企业甚至我们不知道他们自己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到底应该是什么,这让犯罪嫌疑人很难有针对系统性的发展作出有效辩护。而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通常还没来得及聘请辩护律师,其言论很有研究可能可以成为学生以后庭审中对其不利的供述。其次,沉默权这项具有重要信息权利在我国社会也是形同虚设。

  虽然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确认,但是,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沉默权的规定之间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矛盾:一方面,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时间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另一个人方面,又规定网络犯罪嫌疑人在学习接受讯问时应当如实回答。这种方式表述,让人明显不同感觉对于我国的沉默权只是其中一种虚有其表的权利。最后,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行业服务是必需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这些规定实施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教师就可以聘请辩护律师,但由于律师权利受限制,律师需要帮助权并不能及时得到更多更好充分发挥,在面对这样强大的国家控诉机关时,辩护律师实在是爱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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