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卡”行动可能涉及刑法哪些犯罪罪名

日期:2021-02-02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

  
“断卡”行动具体涉及哪些罪?  
一、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案例】安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2020)云0425刑初199号  
【案情】2017年10月起,被告人安某某前往菲律宾马尼拉一家公司工作,在明知该公司为赌博网站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从事网络赌博违法犯罪后,为获取高额回报,仍受雇于该公司为上述赌博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搜索引擎优化、开发网络工具、管理维护网站,为赌博网站引流提高点击量等技术支持。截止案发,被告人安某某从该境外公司共非法获利105余万元,部分赃款已被其挥霍。其中2020年4月12日,施某某、黄某某(二人另案处理)收到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杨某某被诈骗款额17万元后,将其中5万元以报酬的方式存现至安某某提供给公司用于接受工资的银行卡中。  
【判决】被告人安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安某某的家属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案例】洪某、喻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鄂01刑终737号  
【案情】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洪某、喻某预谋买卖银行卡从中牟利,洪某雇佣被告人胡某某及陈某(已判决)带领他人前往银行办理储蓄卡,以人民币2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他人的银行卡及U盾,与买家商谈出售银行卡的事宜,喻某负责管账,并按照洪某的安排,将从他人处购买的银行卡以发快递的方式交付给买家。  
【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洪某、原审被告人喻某、胡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制度,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非法持有,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共同犯罪。判决如下:洪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喻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通过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等方式,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或者利用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的,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案例】郭某某、郭某某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020)新42刑终131号  
【判决】上诉人郭某某、金某、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上诉人郭某某通过低价收买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后再高价转给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四、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如行为人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人通过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虚假信息网站及二维码链接以发布转让、售卖手机卡、银行卡的信息,或直接在各大网络平台中发布此类信息,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行打款,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案例】陈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桂09刑终220号  
【判决】陈某某利用网络信息发布违法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诈骗罪  
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例如冒充电信工作人员或公安人员,以电信欠费为由,指示被害人进行所谓的对账户“加密操作”,骗使被害人转账到其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账户上对他人实施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涉嫌诈骗罪。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等帮助,或者帮助诈骗公司领取诈骗款从而赚取手续费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涉嫌诈骗罪。  
【案例】袁某、袁某某等诈骗罪(2020)湘0602刑初42号  
【案情】2019年4月,被告人袁某、袁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资购买大批手机、电话卡和用于拨打电话的软件等工具,同时邀集被告人周某、刘某、袁某、吴某某作为学员共同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至同年5月22日,前述八名被告人采取通过拨打被害人电话,冒充“蚂蚁金服”工作人员,以为被害人有偿提升“借呗”额度为幌子,按照“话术”与被害人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伺机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在实施电信诈骗的过程中,被告人袁某负责购买被害人身份信息,其他被告人具体实施拨打被害人电话,与被害人微信聊天等手段骗取财物的诈骗活动。被告人陈某某则为被告人袁某、袁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用于收取被害人现金的收款二维码,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袁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周某、刘某、吴某、周某某、鲁某、彭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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