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收钱不发货 女子以诈骗罪获刑

日期:2021-01-27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著名律师,上海刑事律师

95后微商美女刘某同时注册三个微信号,假冒公司名义自编自导买货、卖货、收取押金等理由骗取他人钱财后又玩消失。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刘某的犯罪工具VIV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刘某成为“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产品微商代理。2017年7月10日,刘某用“木子”的微信号添加被害人潘某为微信好友,并将其发展为下线代理。后刘某分别以“珊珊小伙伴”和“珊珊”的微信号前后转款3786元给潘某,从潘某处订购产品,诱骗潘某多次从其处订购大量产品并支付货款,潘某均未收到产品,刘某又以收取推广费、押金等事由向潘某收取费用,累计骗取潘某款29430元。2017年9月25日,潘某发现被骗后报案至舒城县公安局。同年11月1日,在杭州市某地,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被告人刘某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刘某的近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潘某的经济损失并获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4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近亲属于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据此可酌定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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