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e租宝事情再次引发了全社会对P2P行业的存眷,也引发了P2P参与者们的粗浅深思。尽管民间还没有给事情定性,但很多业内人士觉得,e租宝是继泛亚之后又一打着高收益理财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的公司,是一个典型的庞氏骗局。上海刑事诉讼律师告诉您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从P2P进入中国以来,P2P行业好像一直摆脱不了非法集资的魔咒,前有徽州贷、铜都贷、西方创投,后有泛亚、e租宝,并且一旦事发,幸免曾经涉及刑事犯法,投资人的丧失也简直无奈发出。除了这些涉案资金伟大,社会影响卑劣的事情外,另有浩繁开张的、跑路的平台,它们的涉案金额少于是未被社会普遍存眷。
据网贷之家宣布的《中国P2P行业2015年11月月报》表现,11月份问题平台共79家,环比上涨40.51%,而79家问题平台中就有61家为跑路平台,环比上涨205%。若何界定网络假货营业与非法集资?P2P平台的哪些行动涉及了非法集资的红线?由银保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对于措置非法集资的部际联席集会央行对此问题作了清晰的解释:
第一类,理财-资金池模式。一些P2P平台经由过程将告贷需要设想成理财产物出售给投资人;或许先归集资金,再追寻告贷工具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类,不合格借款人致使的非法集资危险。一些P2P网络假货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对责任,未能实时发明以至默认告贷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伪名义宣布假告贷信息,从而向不特定多数人招募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等市场,有的以至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放高利贷的方式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类,庞氏圈套。个体P2P网络假货平台经营者,宣布虚伪的高利告贷标招募资金,并接纳在后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圈套模式,短期内招募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上述三种模式恰是非法集资在P2P行业的典范体现模式。这些模式本质上都餍足现行法令法例对非法集资的认定规范,而并不是央行的建立。关于非法集资的认定规范,有行政层面的认定与刑事层面的认定两个方面。P2P平台违法违规的行动一旦东窗事发,平日会上升到刑事层面,是以许多P2P平台对刑事层面的立法异常懂得,而忽略了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层面的立法首要体现在:
(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营业举止取缔设施》(国务院令第247号),将非法集资行动视为一种非法金融营业举止;
(2)国务院办公厅对于严格袭击非法刊行股票和非法谋划证券营业无关题目的关照(国办发〔2006〕99号),对非法集资中私自刊行证券的行动作出划定;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专门就非法集资的特征做了描述。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营业举止取缔设施》第4条,非法金融营业举止,是指未经中国国民银行同意,私自处置的以下举止,包孕:
(1)非法吸取民众取款或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于依法惩罚非法集资无关题目的关照》第2条,非法集资的首要特性有:
(1)未经无关羁系部分依法同意,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3)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
综合上述两部法例关于非法集资的认定,能够看出行政层面上的非法集资的特性包孕:
(1)未经同意向不特定工具吸取资金;
(2)许诺保本保息;
(3)若行为人客观上存在非法集资的有意,则涉嫌集资欺骗。
而且,法例并无明确上述三个特性必须同时具有。特别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营业举止取缔设施》第4条第2款--未经依法同意,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工具举行的非法集资--简直把所有涉嫌向社会不特定工具集资的行动均涵盖入非法集资的领域。
上海刑事诉讼律师提醒大家,行政层面上对非法集资的认定规范较为宽泛。若严格认定,几乎所有的P2P平台都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在当下监管收紧的大背景下,平台更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层面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