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怎么判?判多久?

日期:2019-08-18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罪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类别内,该罪名并不非常常见,许多网友们对其并不熟悉,之前我们介绍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以及其和其他类似罪名的区别等,那么,如果犯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该面临怎样的处罚呢?会被判决多久呢?下面,就由资深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为您详细阐述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
       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本罪的增订是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相适应。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1)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1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至5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绍,网友们是否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有所了解呢?如果还有对有关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其他问题有所疑问,可以点击下方超链接进行查询,若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直接和资深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欢迎前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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