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如何从法律角度为其辩护,保护其最大的

日期:2019-05-16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辩护

  核心内容: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那么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形时,律师应如何从法律角度为其辩护,保护其最大的权益呢?上海刑事律师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接受(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4XX号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陈群律师担任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学习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判例及福田区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仔细查阅了本案的两本卷宗(诉讼文书卷和诉讼证据卷),研究了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深福检公二刑诉[2011]8XX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又出席法庭,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及对被告人的发问,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控方证据进行了质证,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并经法庭质证,辩护人现依法提出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

  被告人是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年人,一向本分守法,根本没想过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小、特意过了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从来就没有交通违章过,更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待案情,毫无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

  正因此,福田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历史表现、悔罪态度和本案社会危害性,准予取保候审。

  3、本罪不同于传统犯罪,入罪宜紧、量刑宜轻

  本罪是新设罪名。因为在全国发生多起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导致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各地入罪罪名不统一、量刑轻重差异巨大、社会反响激烈,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为犯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明确该罪罪名为“危险驾驶罪”。

  从此后的公开资料看,涉嫌本罪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本分公民、极少有劣迹者。

  中国人注重亲情友情、讲究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生子满月迎来送往无酒不成席、吃饭喝酒是常态。“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人因酒获罪,同席喝酒的人都不安、都尴尬。

  正因此,最高法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辩护人认为,最高院的意见是对具体案件处理的指导、规范,对本罪定罪量刑时需要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没有损害后果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慎重判处实刑,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二、指控被告人“发生碰撞事故后逃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事实不清: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逃逸行为的心态只能是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或者根本没有发生事故,则不能认定为“逃逸”。换言之,法律语境的“逃逸”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三个要件:一是明知交通事故已发生,二是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三是有驾车及离开现场并逃跑这个连续性行为。

  1、本案没有实际发生交通事故,何谈“明知”?

  2、被告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且实际并未“逃逸”。

  (二)证据不足:

  1、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1)法律规定须全面收集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即,仅收集、出示有罪证据、罪重证据而不收集、出示无罪证据、罪轻证据,是不合法的。

  2)法律规定刑事诉讼证据须“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第16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也即,“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的统一的证据要求,侦查、起诉、审判的证明标准都是“确实、充分”,如果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力,就不应当据以起诉、定罪。

  3)五机关规定的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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