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刑事律师对欧某妨害公务罪从轻处罚辩护

日期:2020-09-25 关键词:

  闵行区刑事律师对欧某妨害公务罪从轻处罚辩护成功案例。

欧某妨害公务罪从轻处罚辩护

  【案件详情】2020年6月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欧某酒后在其位于本市闵行区xx镇X号的住处因教育问题与其子发生矛盾,后其子报警。

  民警唐辰接警后带领特保队员种某某、吴某某至上址处警过程中,被告人欧某拒不配合,并辱骂、拉扯、推搡、咬、抓民警及特保队员。

  致民警唐辰及特保队员种道征、吴远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唐辰、种道征、吴远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事发后,被告人欧某被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其家属接到通知后及时找闵行区刑事辩护律师委托代理此案。

欧某妨害公务罪从轻处罚辩护

  【律师辩护】闵行区妨害公务罪律师认为当事人系坦白、能认罪认罚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刑事案件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闵行区刑事辩护律师以被告人系坦白、能认罪认罚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欧某妨害公务罪从轻处罚辩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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