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虚开发票一审刑事从轻处罚律师辩护案

日期:2020-09-07 关键词: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上海静安刑事律师

  【案件详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三部刑诉〔2019〕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于2020年3月2日、7月2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

上海静安虚开发票一审刑事从轻处罚律师辩护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7年11月间,上海国旅交通部经理林剑等人,虚构机票采购业务,套取公司钱款。为此,林剑找到被告人谢某帮忙。谢某即安排被告人周某某与林剑对接,由周某某按照林剑提出的具体要求,在不夜城公司与上海国旅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发票185张,虚开金额达人民币2535万余元,并收取相应开票费。

  【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周某某共同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上海静安虚开发票一审刑事从轻处罚律师辩护案

  关于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的周在本案中应认定为从犯且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的犯罪事实,后虽翻供,但在庭审中又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静安虚开发票一审刑事从轻处罚律师辩护案

  一、被告人谢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三、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谢某、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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