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盗窃罪被抓刑事案件判决书

日期:2020-02-19 关键词: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盗窃罪律师

  文章摘要: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介绍:本案是2020年02月12日刚刚通过一审判决的一例盗窃罪刑事案件,被告因盗窃电动摩托车价值4042元被抓,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具体内容如下:
 

2020年盗窃罪被抓刑事案件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谋县,家住谋县;因吸食毒品先后于2019年5月和8月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犯抢劫罪,2004年10月12日被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9年8月19日被 公安局 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第一看守所。

  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万军独任审判,书记员陈柏羽担任庭审记录,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9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 东茅岭九五电竞酒店,见被害人方某1的电动摩托车停放在酒店门口,便用随身携带的梅花起子插进摩托车的钥匙孔,但没将车子发动,被告人杨某便到路边拦下一台三轮摩托车,谎称自己的车锁被人撬坏无法点火,让三轮车司机帮其将摩托车送回了家,并支付给三轮车司机一百元钱运费。8月9日中午,被害人方某1通过GPS定位找到摩托车,并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后报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042元。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作案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盗窃作案的事实及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通过三轮车将摩托车运回家中后,通过搭线的方式启动摩托车,随后驾驶摩托车来到洛王知青组附近,被害人方某1通过GPS定位找到被盗摩托车,并将被告人杨某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电动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方某1。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被害人方某1的陈述,证人方某2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行车轨迹图,指认现场照片,被盗摩托车及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被告人杨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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