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允许的风险范围都有哪些?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日期:2023-01-06 关键词: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刑法上的风险

  对于可允许的风险的法律基础有不同的意见。第一,如果认为风险在社会伦理或社会等价的范围内,是允许的。即使存在危险行为,只要不存在社会对等,而且它超出了可允许的危险范围,就必须否定行为的归属。第二,认为如果将行为的有用性、必要性与侵犯法益的风险相比较,如果前者优于后者,则风险是允许的。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今天就来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刑法允许的风险范围都有哪些?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既然容许企业风险可作为一个排除归责的事由,那么可以容许风险与不容许风险的界限在哪里?是诸多研究学者通过长久发展以来热衷探究的问题。

  以案例2为例,有学者认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不一定符合现实生活中对危险的判断”。“在限速50公里/小时的路段上以62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仍然是允许的风险。其原因是:"行政法上的行车速度限制不等于刑法上评价行车速度限制的绝对标准,交通规则是基于实际风险系数统计的抽象规则。

  在提取该标准的过程中,尽管每个路段的路况不同,但通常会考虑一些管理技术因素,如速度限制。但我们不能每两公里有不同数量的标志。因此,行政法规本身往往没有考虑到具体案件的利益。在良好的视线、个别车辆状况、道路状况和车辆前方的良好距离中,超速本身也可能是允许的风险。

刑法允许的风险范围都有哪些?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在这种情况下,超速行驶会产生不可允许的风险。交通法规确实存在一些过度的义务,使得刑法必须重新界定非法刑法的含义,不能也不应该仅仅将交通违法行为作为确定刑法允许的风险范围。

  但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对“质量”的定义,超速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其性质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数量”的考虑,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是,两者的限制量是否完全相同,假设肇事者的车速限制只有1公里,虽然也违反了交通规则的车速限制,但很难归因于一个;假设肇事者的车速为40公里,就不再有必要怀疑一个造成不允许的风险的事实。因此,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判断允许风险与不允许风险的界限。

  为了避免刑事判决的随意性和任意性,实现个案的实质合理性,必须对其进行限制。笔者认为,具体判断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利益与风险的综合分析考量。容许风险管理行为,应仅限于为了环境保护自己一个具有更大的利益而违反日常学习生活方式准则、行业市场操作技术规范或法律制度规定的行为,如救护车或消防车为了提高救助病人或灭火,违反限速规定而发生发展交通运输事故。

  正如有学者研究指出的,“行为能力是否通过制造系统不受容许的危险,有一个问题抽象的判断中国原则,那就是,这个工作行为所提供服务社会经济利益的大小。凡是带给人类社会影响较大不同利益的行为,人们所容许的危险因素范围也就越来越大。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护车、追逐嫌犯的警备车能够实现提供更多更高的社会主义利益,所以需要我们容许它们设计制造更大程度的危险。这类执行勤务的车辆,可以闯红灯、超速、逆向行车、危险蛇行、行驶路肩等等。假如没有发生一些事故,除非有恶意或显然的重大疏忽,否则都不被归咎。”

  相反,一般驾驶犯罪行为、常规教育医疗实践活动、工矿企业产品生产成本作业等,从自然的、物理的意义上考量,虽然伴随产生一定的风险,但只要遵守基本操作更加规范、审慎履行注意义务,通常不会因为发生法益侵害结果。因此,此类场合下如果行为人违反规则,引起法益侵害结果的,则不能作为依据容许风险的法理免除责任。

  二是以行政规范为参照标准。现代科学技术或工业产生的可容许风险的限度通常以技术方式处理,并制定控制措施。例如,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符合法定限额,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量是允许风险的;如果超过法定限额,则不允许风险的产生。但是,违反行政法规并不意味着风险是不能容忍的。行政规范只是判断可容许风险的参考标准,而不是绝对标准。

  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况:行政法规的意图有时与风险的考虑无关,即违反行政法规并不产生风险。例如,如果在没有驾驶执照或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这是违反交通规则的,但这与其行为的危险无关。

刑法允许的风险范围都有哪些?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觉得,行政法在考虑安全因素后作出的规定,是对普遍事实状态作出的技术性规定,但现实生活中的环境背景不同,在判断可容许风险时,存在复杂的案例因素。最后,行政法规往往忽视本质正义原则来考虑技术可行性,特别是在刑法领域中考虑谦抑原则,判断行为是否超出了可允许的风险时,当然不能绝对采用与行政法相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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