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罪的备案追诉规范是什么?看一些上海知名刑事律师的解答

日期:2022-09-23 关键词:上海知名刑事律师,纵火罪的备案追诉规范

  今朝尚无对于纵火罪备案追诉规范的特地规定,但司法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公安部也曾经发布过与放火罪有关的两个立案标准,可以作为确定立案标准的参考。作为特地解决刑事诉讼举止中“备案”这一法定步伐的根据,与所有备案规范同样,幸免寻求根据该规范进入刑事诉讼步伐的案件能在审理过程当中失掉法院的认可,从而尽可能与立法及法律解释保持一致。因此,以上两个立案标准虽然不能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直接依据,但对定罪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总之,对于其他放火案件,可以参照以上标准,以放火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接下来就由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纵火罪的备案追诉规范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纵火罪的备案追诉规范是什么?看一些上海知名刑事律师的解答

  一、认定纵火罪罪与非罪必须把握客体要件

  1、纵火罪的客体是大众平安。“大众平安”是纵火罪所属类罪的同类客体,行动是不是伤害公共安全,是判断放火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的重要依据,是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根本区别所在。关于“大众平安”的寄义,主要有如下四种观念:第一种观念觉得,是指“不特定人的性命、身材或许财富的平安”;第二种观念觉得,只如果针对多数人的性命、身材或许财富的风险,岂论特定仍是不特定,便是伤害大众平安;第三种观念认为,“公共安全”是指对不特定并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第四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是指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的危险。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通说对“公共安全”的认识,基本能涵盖公共安全所应包含的内容,放火罪侵害的客体也在此范围内。

  2、纵火罪的客体拥有不特定性、多半性或重大性的特点。起首,纵火罪客体的“不特定性”,是指纵火行动大概损害的人或物的局限是行动人在实行纵火行为时无奈正确预见的,关于纵火行动造成的侵害结果的范围,也是行为人在实施放火行为后难以控制的。这是由火的本身的特性决定的。行为人引燃目的物后,火的燃烧速度和范围受诸多因素影响通常是人力难以控制的,“水火无情”就是人们对火的这种特性的认识。

  3、其次,纵火罪客体的“不特定性”,是指行动在客观上大概惹起不特定的人或物遭遇侵害。行动人在实行纵火行为时,客观上既可以以不特定的人或物为纵火工具,又能够以特定的人或物为纵火工具。当行为人以特定的人或物为纵火工具时,假如行为人实行纵火行为的时间、地点或场所使目的物被点燃后火势难以控制在行为人意欲侵害的特定的人或物的范围之内,行为人放火行为造成的危险范围随时可能扩大,此类放火行为仍然危害公共安全。

  4、对于纵火罪客体的“多半性”,有人主意不是纵火罪客体的自力属性,而是受“不特定性”限定,只能与“不特定性”相结合能力成为纵火罪客体的特性之一。依此主意,只有当行为人以“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财富为工具实行纵火行为时,才大概伤害大众平安;假如行为人以特定多数人或特定多数人的财富为工具实行纵火行动,则不克不及认定为伤害大众平安的犯法。对此,咱们觉得,关于纵火罪客体的“多半性”特性,应该从其与纵火罪客体的“不特定性”的关联性上掌控,即当行为人以不特定的人或物为工具实行纵火行为时,实际上就有大概损害多数人的人身或财富权力,从而伤害大众平安。假如行为人以特定的多数人或特定多数人的财富为工具实施放火行为,且可以将危害结果控制在“特定多数”的范围内,则属于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犯罪。

  5、对于纵火罪客体的“庞大性”,是针对以特定财富为工具的纵火行动而言的。有人主意,假如纵火行动是针对特定财富实行的,而客观上又不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财富时,不克不及认定行动危害了大众平安,只能组成侵占财富罪。也有人主意,假如纵火行动针对庞大特定财富,就应当成立纵火罪。此种主意是在将“不特定性”视为伤害大众安全类犯法的必备属性的基础上提出的。咱们觉得,与“多半性”沟通,关于纵火罪客体“重大性”的认识,也应当从其与“不特定性”的关系上加以把握。如果放火行为针对重大特定财产实施,行为人也能够将危害结果控制在特定范围之内,只能构成侵犯财产罪。理由仍然在于,在《刑法》对于作为放火罪之公共安全客体具体内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再将其作为“公共安全”加以保护,理由就在于其“不特定性”。不将财产的“重大性”与“不特定性”相联系,就不能区分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侵犯财产罪。

  二、认定纵火罪罪与非罪必须把握主体要件

  纵火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是普通主体。因为纵火罪伤害紧张,又与人类的基础道德观点相背叛,于是立法划定相对于负刑事义务岁数阶段的人应该对本罪担任,即凡年满14周岁,有识别、操纵本人行动才能的人均应对本罪负责。行为人年满14周岁,应当指按公历的年、月、日,从14周岁生日第二天起算。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特定义务的人,在明知火灾必然或可能发生,并且能够通过履行职责而避免火灾的情况下,不履行职责,致火灾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凡不满14周岁,或许已满14周岁但不克不及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放火,均不构成放火罪。

纵火罪的备案追诉规范是什么?看一些上海知名刑事律师的解答

  三、认定纵火罪罪与非罪必须把握主观方面要件

  要正确掌控纵火有意的意识要素和意志要素的内容。纵火罪是有意犯法。无论间接有意仍是直接有意,都请求行为人对伤害效果的发生有认识,并且对其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即放火罪的故意是针对结果而非行为本身。由此,故意点火未必构成放火罪。例如,有农村少年为偷吃白薯而点火欲烧断装白薯的麻袋封口,致火势蔓延至整个粮仓,此少年虽然故意点火并危及公共安全,但并不构成放火罪。

纵火罪的备案追诉规范是什么?看一些上海知名刑事律师的解答

  要区别纵火罪与不测火警的边界。在生存中大概涌现由天然征象如地动、雷、电、公开天然气泄漏以及其余不克不及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的情况,在客观上虽然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但不能构成放火罪。例如,仓库保管员值班时遇雷雨天气,雷电致仓库起火,保管员虽全力救火但仍损失惨重,保管员对该火灾不承担责任。以上就是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纵火罪的备案追诉规范是什么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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