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江桥新城辩护律师推荐百个法律常识第一篇

日期:2021-11-17 关键词:嘉定区辩护律师,法律常识,上海嘉定刑事咨询律师

  1、胎儿也有继承权?有继承权,但如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2、哪些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哪些组织能向法院申请认定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4、哪些机构能作为被监护人的临时监护人?被指定监护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5、老年人能选择自己的监护人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在自己的近亲属、其他人或组织事现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6、因突发情况导致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怎么办?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7、离婚时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可委托其父母代为抚养吗?法律未明文规定禁止,即可以。

  8、被宣告失踪的人,其财产由谁代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有争议,由法院指定。

  9、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谁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则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无法区分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10、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由法人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只要相对人不知道其实际权限的,该合同对法人仍然有效。所以,选聘法定代表人非常重要,一般由控股股东的自然人担任。
 

嘉定江桥新城辩护律师推荐百个法律常识第一篇
 

  11、什么叫做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而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1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什么?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13、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因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4、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令自己受到损害,受益人要给予补偿吗?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且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则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5、因自愿对他人实施紧急救助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是否要承担责任?不承担民事责任。

  16、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多久?三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最长保护期限为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十年;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7、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8、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吗?不能。

  19、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可以。

  20、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适用诉讼时效吗?不适用。

  21、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不适用。

  22、可以在合同约定一方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吗?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3、预告登记有什么用?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4、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务有约束吗?有的。但是,该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25、关于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承诺有效吗?有效,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6、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人能否收回承包地?不能。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7、土地经营权能否向他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8、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如何处理?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9、居住权如何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首先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0、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能否出租给他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出租给他人。

  31、担保合同包括哪些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32、担保物权的法定担保范围有哪些?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33、宅基地的使用权能抵押吗?除法律规定可以抵押外,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4、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可以抵押吗?不能。

  35、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吗?不能。

  36、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抵押吗?不能。

  37、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吗?可以。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8、抵押权人可以不经过法院直接与抵押人达成折价协议吗?可以。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该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39、什么叫做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常见的格式合同,如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40、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效吗?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否则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对法人发生效力。

  41、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一般不可以同时主张,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这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4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多少?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43、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要求法院调整吗?可以。

  44、卖方无权处分标的物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标的物,那合同有效吗?仍然有效,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45、买卖双方没有约定货物的检验期,如何确定货物的检验期?除非对标的物有约定质量保证期,否则货物的检验期限最长为二年,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算。

  46、对于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如何确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以卖方确定为准。实践中,卖方可以发函告知买方试用期限以及货物价格等事项,如试用期限届满,且买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4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未作约定,如何处理?未作约定的,卖方无权主张使用费。

  48、未付电费,供电人可以马上断电吗?不可以。用电人不付电费,供电人应给与催告并给予一段合理期限。逾期仍不缴纳电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49、赠与的东西可以要回来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 (待续)   上海嘉定刑事咨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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