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新路刑事犯罪律师谈虚假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日期:2021-09-17 关键词:共和新路刑事犯罪律师,虚假诉讼,保险理赔

 

  案例:2012年10月21日,锭某穴驾驶轿车与熙某箳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熙某箳受伤、车辆受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锭某穴负事故全部责任,熙某箳无责任。熙某箳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锭某穴驾驶的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熙某箳经他人介绍同意由柳某阖与保险公司交涉该案保险理赔事宜,但并未委托其提起诉讼,柳某阖为此向熙某箳支付了5万元。锭某穴亦经同一人介绍同意将该案保险赔偿事宜交柳某阖处理,并出具了委托代理诉讼的《特别授权委托书》。2013年3月18日,柳某阖冒用熙某箳的名义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柳某阖冒用熙某箳名义签署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冒用委托代理人的名义签署庭审笔录、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熙某箳及被冒用的“委托代理人”对此均不知情。该案中,柳某阖还作为锭某穴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此外,本案事故发生时,熙某箳为农村户籍,从事钢筋工工作,居住静安区某某村家中,而柳某阖为实现牟取高额保险赔偿金的目的,伪造公司证明和工资表,并利用虚假材料到公安机关开具证明,证明熙某箳在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在当地工作并居住。2013年6月1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信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判令甲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熙某箳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8723.33元。甲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8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中民一终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甲保险公司赔偿熙某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6723元。
 

共和新路刑事犯罪律师谈虚假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共和新路刑事犯罪律师提出假冒原告名义提起诉讼,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非法获取保险理赔款,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强化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的能力,查明违法事实,纠正错误裁判。
 

  线索:  2016年3月,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熙某箳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提起诉讼,经调阅相关卷宗,发现柳某阖近两年来代理十余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涉保险索赔案件,相关案件中存在当事人本人未出庭、委托代理手续不全、熙某箳的工作证明与个人基本情况明显不符等疑点,初步判断有虚假诉讼嫌疑。
 

  调查:  根据案件线索,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熙某箳本人了解情况,查明2013年3月18日的民事起诉状非熙某箳本人的意思表示,起诉状中签名也非熙某箳本人所签,熙某箳本人对该起诉讼毫不知情,并不认识起诉状中所载原告委托代理人,亦未委托其参加诉讼;二是向有关单位核实熙某箳出险前的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地,查明柳某阖为套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赔偿标准获取非法利益,指使某汽车服务公司伪造了熙某箳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三是对柳某阖代理的13件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均涉嫌虚假诉讼,本案最为典型;四是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了柳某阖通过冒用他人名义虚构诉讼主体、伪造授权委托书、伪造工作证明以及利用虚假证据材料骗取公安机关证明文件等事实。
 

  意见:  2016年6月2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16年11月5日,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中民一终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系虚假调解,柳某阖伪造原告起诉状、假冒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起虚假诉讼,非法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扰乱诉讼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结果:  2017年8月1日,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民再第4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是一起由柳某阖假冒熙某箳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案件,熙某箳本人及被冒用的诉讼代理人并未提起和参加诉讼,原一审判决和原二审调解书均有错误,裁定撤销,终结本案审理程序。同时,高级人民法院还作出(2017)沪民再第45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对柳某阖进行民事制裁。2019年1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一审法官、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戴某给予撤职处分。

 

  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仅从诉讼活动表面难以甄别,要求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敏锐的线索发现意识。本案中,就线索发现而言,检察人员注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庭审过程的异常,“原告代理人”或无法发表意见,或陈述、抗辩前后矛盾;二是案件材料和证据异常,熙某箳工作证明与其基本情况、履历明显不符;三是调解结案异常,甲保险公司二审中并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告代理人”为了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主动提出减少保险赔偿数额,不符合常理。以发现的异常情况为线索,开展深入的调查核实工作,是突破案件瓶颈的关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综合运用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阅、调取、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案卷材料,查询财务账目、银行存款记录,勘验、鉴定、审计以及向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咨询等调查措施。同时,应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线索,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手段,查实了柳某阖虚假诉讼的事实。
 

  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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