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法律科普—保证人需具备的条件

日期:2022-07-20 关键词:上海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保证人

  假如想对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咱们知道《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国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选择对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所以我们可以了解到,取保候审分为人保和财产保。那么接下来上海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为您讲解关于取保候审中,人保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上海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法律科普—保证人需具备的条件

   依据本条的划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没有任何牵扯,即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不仅是指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及保证人的身体状况能使他完成监督被保证人行为的任务等等。假如保证人说的话被保证人根本就不听,保证人卧病在床对被保证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审义务无力监督、督促,或者保证人长期在外经商对被保证人的行为无暇顾及等等,都很难说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综合判断,而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说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证人在为被取保候审人承担保证义务时,他本人并没有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限制人身享有政治权利,是指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等。如果以上权利未被剥夺,即可认为“享有政治权利”。

   “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证人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未被采取任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具体讲,包括保证人未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未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未被劳动教养,未受到治安拘留等处罚。

   法律规定保证人既要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又未受到限制。只有这样,保证人才有可能履行好保证义务。

上海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法律科普—保证人需具备的条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是指保证人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保证人有固定的住处,便于保持他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虑其作为保证人承担义务的可行性。

   只有同时具备本条规定的上述四个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担任保证人。

上海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法律科普—保证人需具备的条件

  综上所述,保证人资格即保证人的条件,是指民事主体成为保证人所应当具备的行为能力和清偿债务的能力。只有具备了保证人的资格,才能行使保证人的权利,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如果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上海侦查阶段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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