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刑事律师谈委托理财亏损承担者

日期:2021-10-04 关键词:平湖市刑事律师,委托理财,证券股份

  案件详情:顾胜巨与库么谷、夏加尔口头约定,由夏加尔为顾胜巨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顾胜巨在该账户存入资金50万元,顾胜巨将该账户及密码交由库么谷操作,收益五五分成,并保证账户内本金不低于本金50万元,期限为三个月。2019年3月7日,顾胜巨通过夏加尔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存入50万元,并依约将上述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告知了库么谷,库么谷亦对账户中的50万元本金进行了投资。双方就前期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五五分成。自2019年4月15日起,库么谷操作结果发生亏损,顾胜巨进场后对账户密码及相关股票进行紧急处理止损,后损失金额为120280.33元。
 

  诉讼请求:顾胜巨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20280.33元,并要求被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按LPR);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顾胜巨委托夏加尔为其在安信证券开立证券账户后,委托库么谷处理顾胜巨股票买卖事宜,后双方就盈利部分五五分成,双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顾胜巨发现账户内投资资金已出现亏损即自行更改密码及时止损,后该密码亦未授权给库么谷继续进行股票操作,即顾胜巨对库么谷已经丧失了委托信任并用更改密码这一行为证明了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虽然委托人可以随时行使单方解除权,但三个月的合同有效期限并未结束,后期的交易事实尚未发生,盈亏是不可预估的;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与一般的委托合同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性,库么谷作为受托人具有独立性并双方采取利益分配方式而非报酬,故不宜以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承担事务后果的一般原则作为判定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效力的原则。此外,库么谷有独立操作股票买卖的权利,在库么谷没有资金投入而获取利润等情形下,本案损失由双方按照各50%承担会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违反公平原则,故一审法院认为就顾胜巨的经济损失由顾胜巨自行承担30%、库么谷、夏加尔各自承担35%的比例承担各自民事责任,即库么谷、夏加尔各自承担120280.33元某70%/2=42098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夏加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胜巨经济损失42098元及利息;二、被告库么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胜巨经济损失42098元及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平湖市刑事律师谈委托理财亏损承担者


  顾胜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二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赔偿损失120280.33元并支付延期给付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顾胜巨更改密码是在被上诉人屡次违约操作、损失数次发生的情况下被迫紧急处理止损的,损失的发生责任全部在于被上诉人,顾胜巨并没有过错,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库么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库么谷的诉请。事实和理由:顾胜巨在双方合作期间取出已经取出盈利14万元,因其单方解约、私自更改密码、卖出股票造成亏损120280.33元,双方的约定是3个月合作期满后不能亏损,如果亏损被委托方补齐本金。且整体看,考虑到前期盈利的事实,顾胜巨并没有亏损。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夏加尔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库么谷不予支付顾胜巨经济损失及利息;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合作期间是三个月,双方并没有约定投资期间时刻都保本,双方的约定是3个月合作期满后不能亏损,如果亏损被委托方补齐亏损。顾胜巨在双方合作期间取出已经取出盈利14万元,因顾胜巨单方解约、私自更改密码、擅自卖出股票造成亏损,双方约定按照五五分成的比例分配收益,但一审判决顾胜巨仅承担30%的责任,前后矛盾,适用法律错误。
 

  针对顾胜巨的上诉请求,库么谷、夏加尔均要求支持己方的上诉请求,驳回顾胜巨的上诉请求。针对库么谷夏加尔的上诉请求,顾胜巨要求驳回二人的上诉请求,坚持己方的上诉请求。



  二审判决:二审期间,顾胜巨提交股票大盘走势截图证据,拟证明亏损是库么谷违约操作造成的。其他当事人未提交证据。经质证,库么谷、夏加尔认为不属于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认证意见:顾胜巨的证据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顾胜巨委托夏加尔为其开立证券账户后,委托库么谷处理顾胜巨股票买卖事宜,并约定就盈利部分五五分成,合作期限三个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顾胜巨因亏损自行更改密码及时止损。在本案中,顾胜巨主张应由库么谷、夏加尔对亏损部分本金补足,二人未履行此项义务,构成违约,应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库么谷、夏加尔认为不存在顾胜巨主张的约定内容。对此,本院认为,顾胜巨的此项主张缺乏证据证明,且对方不予认可,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顾胜巨在双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作期限未满即擅自更改密码提前终止合作关系,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在双方对发生亏损时应如何处理并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顾胜巨损失的责任承担比例的划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顾胜巨、库么谷、夏加尔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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