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律师解读出卖亲生子女不一定犯罪

日期:2021-06-10 关键词:上海宝山律师,出卖亲身子女,拐卖儿童罪

  被告黄某是一名农村妇女,两年前和丈夫一起进城打工,2018年11月计划外怀孕,黄某患有高血压等不适合流产的疾病,只能生孩子。由于家境贫寒,且负有大量外债,于是与同村来城打工的表哥张某协商将产后墨儿卖给他人,并请张某与家庭条件良好的收养人联系。2019年9月,黄某在医院生了一个男孩。根据约定,黄某在孩子满月(出生30天)后将男孩交给张某和收养人吴某,由吴某支付黄某现金5000元。

 

上海宝山律师解读出卖亲生子女不一定犯罪
 

  那么,黄某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拐卖儿童罪?上海宝山律师下面带您一起解读。
 

  本案中,黄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虽然黄某有出卖的故意,也实施了出卖行为,但不具备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骗、贩卖行为,故不构成本罪。理由是:

        第一,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情节是否恶劣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见,拐卖儿童罪只限于上述六种客观行为,并没有将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列为拐卖儿童罪的范畴。黄某夫妇系男婴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有监护权,因生活所迫使监护权转移,并收受了经济利益5000元,不能完全等同于“出卖”,虽然其直接动因是获利,但不能完全等同于那些以人为商品的人贩子。

        第二,我国《收养法》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立法本意所讲构成的犯罪,是指出卖自己亲生子女而触犯刑法条款的犯罪,是受刑法调整的犯罪,如遗弃罪。若要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是亲生子女,还需具有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才能构成犯罪。第,“两高一部”和全国妇联2000年3月20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拾捡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阐述: 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这里要说明的是,如何认定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以及营利为目的,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判定标准也不统一,这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去解决,在此之前任何机关无权对此作出任何扩大解释因此,本案中黄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虽然黄某有出卖的故意,也实施了出卖行为,但不具备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骗、贩卖行为,故不构成本罪。
 

  案宗索引:《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二篇违法提示篇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收养法》第三十一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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