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考虑刑事律师的意见怎么办?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告诉您

日期:2023-02-11 关键词: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刑事辩护

  实践中,有的企业律师可以发表辩护词的时候口若悬河,洋洋洒洒,可听者却不知其所云,连法庭都听不出他究竟想表达没有什么不同意思。甚至会导致当场打断,要求他首先研究表明学生自己的观点,场面也是非常尴尬。这种发展情况就属于一个典型的立论不清。上海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法院不考虑刑事律师的意见怎么办?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告诉您

  针锋相对,就是自己辩护工作意见我们必须是针对控方的指控进行内容而展开,不能无的放矢地自说自话。如果企业不能驳倒控方观点,即使辩方观点方法看似一个有理,充其量也只能通过达到这样一种可以见仁见智的效果,并不能得到真正能够实现人民法庭辩论的目的。因为,既然是辩论,就是以驳倒对方为主要目标。而最有力的反驳,就是一语中的,直击要害。

法院不考虑刑事律师的意见怎么办?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告诉您

  还是以李某某被控包庇罪一案为例:李某某作为高某某的二审辩护人,受高某某的哥哥委托,在会上传递了一条他人知晓的犯罪线索。高某某利用这一犯罪线索向司法机关举报。经办案机关核实,认定其构成立功。

  二审法院为此将高某某死刑改判为死缓。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理直气壮地强调,李将他人所知的犯罪线索传递给高,是以“以花代树”的方式为高提供虚假证明,帮助其逃避处罚,明显构成包庇犯罪。为了我们更有针对系统性地进行回应公诉人的观点,辩护人可以直接通过对应地借用“借花献佛”的比喻来反驳“移花接木”之说。

  指出检察官的“以花代树”论混淆事实,偷换概念。因为,本案中,高某某立功的原因不是李某某的“嫁接花”,而是高某某的“借花献佛”。本案中,律师李某某将他人知晓的犯罪线索传递给高某某,没有也不可能达到高某某立功的条件。

  高某某个人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线索,经办案机关查证属实,方可立功。对于高某某的这种行为,借用检察官的比喻可以说是“借花献佛”。这里的“花”是别人知道的犯罪线索,“佛”是指司法机关。正是这种“以花献佛”的行为,使高某某借用他人所知的犯罪线索向司法机关举报,才有了立功的可能,李某某向高某某传递犯罪线索的所谓“以花代树”行为,与包庇犯罪无关。

  包庇罪是以提供虚假证明为基础的,但本案中,李某某律师既没有提供高某某立功的虚假证明,也不可能提供这样的虚假证明。因为立功线索查证属实的证明只能由办案机关提供。用“献花给佛”的比喻直接驳斥“败者对败者”的说法立竿见影,得到了法院的一致支持。

  实践中,我国法院普遍存在一种现象:控辩双方各执一词,自说自话。检方按照准备好的起诉书走,无论辩方提出什么理由和论据,都是充耳不闻,无动于衷。什么叫“剥茧从丝”,“由表及里”,“透过现象看本质”,“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成了一成不变的套路。

  而辩方并不深入分析控方观点的具体指向、证据依据和法律依据,而是局限在自己思维逻辑的框架内,引经据典,雄辩地论证自己的观点。经过这样的辩论,双方的发言振振有词,理直气壮,甚至有人忍不住沉浸在自己的雄辩和成功感中。

  但在外人看来,双方的观点似乎在一对永不相交、不对抗的平行线上。这种缺乏对抗性的辩论,达不到辩论的效果,也称不上辩论。

法院不考虑刑事律师的意见怎么办?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告诉您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认为,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辩方处于一个被动进行反击的地位,有针对性的辩护就更加具有重要。如果辩方在辩论中不能没有做到与控方针锋相对,直击要害,无异于就是空喊爱国口号,无的放矢,就失去了自己辩护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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