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法定事由

日期:2022-03-11 关键词:上海,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法定,

  律师无罪辩护的法律原因是什么?上海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根据无刑事责任能力.非法定罪.证据不足.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出发。

  无罪辩护——是对不应丧失个人自由或者生存权的人依法享有个人自由或者生存权的辩护。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告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作为无罪辩护:

  (1)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法意义上行为人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简而言之,刑事责任是行为人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12岁以下有危害社会行为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12岁以上,16岁以下,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掷危险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才承担刑事责任。犯有上述八项罪行以外的危害行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3)完全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除其他特殊要求外,16岁以上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的所有犯罪,并要求他们对刑法禁止的所有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中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识别或者控制行为的,经法律程序确认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格照顾和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治疗。根据本规定,认定精神障碍的人是不负责任的,必须同时有两个标准;1.医疗标准。也被称为生物学标准,简而言之,实施有害行为的人是精神病人。确切地说,它是指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作用的精神病人。2.心理学标准。又称法律标准,是指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上海专职刑事辩护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患有精神疾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仅是由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疾病的作用,他们在行为中失去了识别或控制犯罪行为的能力。

  ①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犯罪。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②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病理性醉酒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病理性醉酒的人是例外,不承担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是少数人中很少发生的特殊醉酒。它是指在高原上没有醉酒史的人喝少量不会导致醉酒的深度中毒。一般人可以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身不再喝酒,因此不会复发。这些醉酒者无法预测饮酒后的后果。当他们喝醉时,他们已经失去了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上海专职刑事辩护律师从医学的角度来看,他们属于严重的精神疾病。
 

上海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法定事由
 

  病理性醉酒是由饮酒引起的精神疾病,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执行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病理性醉酒不属于醉酒范畴,属于精神疾病范畴,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进行精神疾病鉴定,适用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精神障碍人限制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是介意无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之间的精神障碍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从立法意图的角度来看,这里的精神病人应广泛理解,一般包括以下两类:

  首先,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等)患者处于早期(发作前趋势)或部分缓解期,由于精神病理机制的作用,该患者的识别或控制行为的能力减弱;

  第二,一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患者,包括轻度至中度精神发育迟缓(不完整)、脑器质性病变(如脑炎、脑创伤)或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后遗症引起的人格变态、少数严重强迫症和神经功能症歇斯底里患者等。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只有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减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减轻或者减轻处罚。如何掌握从轻或减轻的范围,应当直接与行为人的犯罪是否与识别或控制行为能力的减弱有关。如果没有联系,就不能减轻或减轻处罚。

  (3)生理功能丧失。

  上海专职刑事辩护律师一般来说,精神正常的人的智力和知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当他们达到一定的年龄时,他们开始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当他们达到成年年龄时,这标志着刑事责任能力的完整性。然而,由于重要的生理功能(如听力能力、语言能力、视觉能力等)的丧失,人们也可能影响他们的教育、学习知识和智力发展,从而影响他们在刑法意义上识别或控制行为能力的不完整性。中外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在不同程度上注意到人的生理功能丧失,特别是听力能力和语言能力丧失,即聋哑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体现在刑事责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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