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日期:2021-03-23 关键词:非法集资,上海非法集资案律师,上海集资诈骗罪律

上海集资诈骗罪律师  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行为需要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分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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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2)编制虚假项目

3)虚假宣传造势

4)利用亲情诱骗a

自2003年6月至2004年4月,某棉业公司与多方签订棉花购销合同,由于经营棉花周期长,合同履行有其特殊性,其中有不少合同在履行中出现发货和收款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有时是发出货物的金额超出预收货款,有时发出货物的金额少于预收货款。同时,由于合同标的物即棉花和棉籽的数量较大,多数合同并未约定一次性履行完毕,实际履行中存在着合同分几次才能完成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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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的8项事实,都属于预收货款、未作销售收入,有些是货还没有发完,有些是货发出了但货款还没有收齐,都处于合同继续履行阶段,还没有作最后的帐目结算,轧花厂没有给某棉业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某棉业公司也没有给购货方开出发票,从而对这些业务进行纳税申报。这说明某棉业公司在公司管理、财务制度和依法申报纳税方面存在不严格的问题。但某棉业公司并非有意不申报纳税,也不是一贯不申报纳税。以上8项购销业务,只是某棉业公司成立以来所经营业务的一小部分,其余业务,某棉业公司都按合同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申报纳税。证据中某棉业公司发票领购使用的情况表明:2003年8月至2004年5月,当事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52份,共使用529份,其中作废175份,因此实际开出发票达354份。这说明某棉业公司根本不存在拒不申报纳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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