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两次收受茅台酒行为如何

日期:2022-04-22 关键词: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两次,收受,茅台酒,

  典型案例

  孙,男,中共党员,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负责干部监督工作。

  案例一:2020年5月,孙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市管理的国有企业总经理打招呼,帮助民营企业老板赵某顺利结算承包工程款。为了感谢孙某,赵某花了5万元买了两箱茅台给孙某。

  案例二:2020年12月,孙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私营企业主傅公司成功中标园林绿化项目。2021年1月,孙在购买春节商品的过程中,想从商店购买2盒价格5万元的茅台酒,在春节期间招待亲友,打电话给傅到商店,付现场支付5万元购买茅台酒。

  2021年7月,孙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市纪委采取留置措施。孙某收受的前两箱茅台酒因家中盗窃被盗;后两箱茅台酒在案发时已被孙某消费。
 

  意见分歧

  在上述情况下,孙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构成贿赂罪。孙利用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的职务,为他人结算工程款和项目招标谋取利益,收受价值10万元的财产。其行为符合贿赂罪的要求,应当认定为贿赂罪。

  第二种观点是:孙不构成犯罪。因为在犯罪过程中,孙收到的四箱茅台酒已经丢失,无法识别茅台酒的真实性,无法识别价格,无法确定犯罪数额,所以孙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应按纪律处理。

  第三种意见是:孙构成贿赂罪,贿赂金额为5万元。上述两种情况的主要区别在于孙是否对茅台的价格有明确的了解。茅台已经丢失,对茅台价格有明确了解的,按受贿罪处理;不清楚的,按违纪处理。在这两种情况下,案件2符合受贿罪的条件,因此孙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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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分意见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孙某第一次接受茅台的行为应按违纪处理。

  案例一中,孙某在收到2箱茅台酒时,并不知道赵某购买茅台酒的具体价格。当茅台酒已经丢失时,他无法识别赵某送来的茅台酒的真实性,也无法由价格认定部门确定。贿赂罪是典型的数额犯。如果不能确定犯罪数额,就不能确定孙某构成贿赂罪。有人认为,虽然孙某不知道赵某购买2箱茅台酒的具体价格,但根据他对茅台酒的偏好和饮酒习惯,他应该能够预见2箱茅台酒的市场价格。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应当以5万元或者市场价格中的低价确定。笔者认为,违反刑事诉讼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是,虽然孙某可以估计2箱茅台酒的价格,但这是基于孙某收受的茅台酒是真酒,而不是假酒,因为本案中的茅台酒已经丢失,所以不能排除2箱茅台酒是假酒的可能性。因此,如果孙收到的茅台是假酒,按照真茅台的价格构成贿赂罪,显然不符合客观现实和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孙虽然不构成贿赂罪,但其行为仍可纳入纪律处分的范畴。根据纪律犯罪的不同证据标准,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茅台违反了党章党纪对党员干部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孙的礼仪行为发生在党的十九大后,属于顶风违纪,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同时,虽然茅台已经灭失,无法确定真伪,但按照纪律严格的要求和被审查人不得从违纪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孙应当主动将茅台折价5万元上交,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规定收取违纪款。

  二、孙某第二次收受茅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案例二和案例一的区别在于,茅台都是买的,案发时茅台已经丢失,无法辨别真伪,无法确定价格。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但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即孙某是否对茅台的价格有明确的了解,这也是两种情况不同定性的关键。案例二中,孙某在购买年货的过程中,授意傅某到店为其支付5万元购买茅台。此时,孙某对两箱茅台的价格有了清晰的认识,其行为与直接收付5万元现金没有本质区别。即使茅台在案发过程中没有丢失,经筛选为假酒,孙某的贿赂金额仍为5万元。

  此外,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便利不仅包括利用职务负责人、负责人和承担公共事务的权利,还包括利用职务隶属关系制约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案例二中,孙某作为负责干部监督的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对市管理干部有职务限制。他通过向市管委主任打招呼,为傅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他利用职务上对市管委主任的限制关系,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直接受贿,而不是调解受贿。

  综上所述,在调查领导干部接受饮料、书画等类似案件时,要分析具体问题,特别注意把握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关键因素,深入分析判断,防止因实物丢失而不按犯罪处理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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