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怎么判

日期:2020-02-12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怎么判?上海刑事律师通过实际案例判决进行回答,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找上海刑事律师详细咨询。

  【案例概述】陈某在本市浦东新区、杨浦区、长宁区、松江区等地的多条道路上,采用骑自行车故意与多名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擦的方法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并在报警接受警察的事故认定调解中,以自己受伤为由向被害人索得赔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2014年12月2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31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间,在本市浦东新区、杨浦区、长宁区、松江区等地的多条道路上,采用骑自行车故意与多名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擦的方法制造交通事故,并在报警接受警察的事故认定调解中,以自己受伤为由向被害人索得赔偿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夏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任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相关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陈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陈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已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陈某上诉提出其只是通过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他人钱财,应构成诈骗罪,而非敲诈勒索。陈还辩称其身份证曾经丢失并补办过,故除浦东新区的5起交通事故外,涉案其余通过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偿款案均非陈所作,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本院改判。

  陈某的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的49起交通事故均有陈参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属威胁、恐吓,不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建议本院宣告陈无罪。

  辩方还提出要求本院调取陈遗失身份证的相关信息。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检察员评判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犯有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原判鉴于陈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已对其依法量刑。关于陈某及辩护人所提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原判认定陈某作案的次数有相关的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2.辩方称陈的身份证曾经丢失并补办过,除浦东新区的5起交通事故系陈制造外,涉案其余案件非陈所作。经查,自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先后有5名被害人分别辨认出在本市杨浦区、长宁区、松江区的多起通过制造交通事故敲诈他人钱财案为陈某所作,相关交通事故处理凭据上分别留有该陈的身份证号码或身份证复印件,故辩方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其要求调取陈相关身份证信息的要求不予准许。

  3.我国法律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证据表明,陈某熟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擦等交通事故的处理及理赔等法律规定,其故意制造此类交通事故,并在自己或被害人报警后接受交警临场处置时,利用被害人对处置结果若有异议,公安机关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等规定,要挟被害人接受其漫天要价的“协商”,强行索取所谓赔偿款。

  如:被害人傅某陈述,陈称若不赔款,就扣车、扣证,拖着不处理,看谁熬得过谁;又如:被害人文某陈述,陈称其膝盖做过手术,膝盖内有钢板,验伤费用会较高,迫使文按陈提出的数目给钱;还如:被害人李某陈述其对现场处置结果有异议,民警表示要扣车,并到事故科处理,李因要用车,为避免麻烦,被迫接受陈提出的所谓赔偿款。如此等等,足以说明陈通过此类手段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迫使其交出钱财。据此,原判认定陈某犯有敲诈勒索罪无不当之处。

  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犯有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陈某及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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