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犯罪律师谈大量持有假币时如何追究责

日期:2021-06-18 关键词:上海经济犯罪律师,大量假币,处罚标准

  案情:毛某、邓某为夫妇二人,他们在打工期间因生活困难,向朋友王某借款1000元钱。借款到期后,毛某、邓某无力偿还。在王某的多次催要下,二人不是想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挣钱还债而是动起了歪脑筋,想出一条计策。他们利用私人关系从别人手中取得面值为20元的假币共计9860元,在家中将其中5000元交给了王某,以抵自己家欠王某的1000元钱债务,并告诉王某这是假币。王某心想,自己这么聪明,一定能把这5000元花出,那自己岂不是赚了,于是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欣然接受,一笔勾销了他们之间的债务。后王某携带部分假币在购物企图蒙混过关时,当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交代了实情,并交代了毛某和邓某的所作所为,但拒绝认罪服法,认为自己没有花出去一分钱,难道也是犯罪?毛某与邓某也认为自己已将假币倒手自己没有持有假币。法院经审理,判决三人犯有持有、使用假币罪。
 

上海经济犯罪律师谈大量持有假币时如何追究责
 

  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
 

  第二连法现示路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四千元以上。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持有既包括曾经持有,也包括现在持有;使用既包括已经使用,也包括试图使用。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刑法》典型的选择罪名。所谓选择罪名,是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形式上表现为并列的特点。如持有、使用假币罪,在罪名形式上即表现为“持有”和“使用”并列。选择罪名的特点是可以统一适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换句话说,仅仅持有而未使用的,构成持有假币罪,仅仅使用而未持有的,则构成使用假币罪,二者皆具备的,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常见的选择罪名还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等毛某、邓某通过各种途径从别人手中得到假币,是持有假币的行为,后来将假币交给王某是以假币冲抵债务,也是广义上的使用假币行为,其数额已经超过了4000元的标准,因此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王某明知是毛某、邓某的货币为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并且在购物中心试图使用,数额也超过4000元的标准,其行为也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因此,法院的判决正确无误。
 

  案宗索引:《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利,拘位成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全,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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