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名气的刑事律师表达义愤杀人辩护不成立

日期:2022-03-18 关键词:上海,有名气,的,刑事,律师,表达,义愤,杀人,

  上海有名气的刑事律师知情人透露,在发展为情人关系之前,冼丽、罗某波互相知道双方的家庭情况,罗有妻女。2021年6月28日,案发前几天,罗某波才到丹寨县教科局履新党组书记。陈某某在一审庭审现场辩称,他在县教科局工作多年,亲戚朋友很多都在教育系统工作,妻子出轨的对象偏偏是局里新任的党组书记,这件事对他的打击非常大。

  贵州丹寨教科局原书记罗某波长期与下属陈某某的妻子保持婚外情,2021年7月2日凌晨,陈某某发现后,当日上午在丹寨县教科局办公室将罗某波杀死。贵州丹寨教科局原书记被杀案宣判,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男子发现妻子出轨后杀人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某与冼丽(化名)2018年结婚,2020年下半年后,陈某某因冼丽经常晚归,遂怀疑其有外遇。2021年7月2日凌晨,陈某某回家时发现冼丽仍未回家,遂带上一把折叠刀在楼下等候冼丽。当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看见冼丽乘坐罗某波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回家,遂怀疑冼丽的出轨对象是罗某波。陈某某回到家中殴打冼丽,逼问冼丽与罗某波的关系,在陈某某的逼问下,冼丽承认其与罗某波是情人关系。陈某某将冼丽打伤后叫亲属来到家中帮忙处理,陈某某的亲属将冼丽送往医院并对陈某某进行劝解。

  上海有名气的刑事律师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2017年,冼丽的单位帮扶丹寨县雅灰乡两个村寨,罗某波时任雅灰乡党委书记,两人虽然认识,但一直没什么交流。2020年7月底,帮扶工作迎接检查时,罗某波加了冼丽微信,而后一直追求她。两人成为情人后多次发生性关系,多是在车上,案发前夜两人也发生了关系。

  知情人透露,在发展为情人关系之前,冼丽、罗某波互相知道双方的家庭情况,罗有妻女。2021年6月28日,案发前几天,罗某波才到丹寨县教科局履新党组书记。陈某某在一审庭审现场辩称,他在县教科局工作多年,亲戚朋友很多都在教育系统工作,妻子出轨的对象偏偏是局里新任的党组书记,这件事对他的打击非常大。

  一审判决认定,2021年7月2日早上7时许,陈某某趁亲属外出后换上迷彩服,戴上帽子、口罩进行伪装,后携带两把屠宰刀和一把折叠刀前往罗某波工作的丹寨县教科局,发现罗某波还未到办公室,随即到罗某波居住的小区楼下躲藏,伺机报复,后因怕人发现而重待时机。

  2日8时30分许,陈某某折返回到丹寨县教科局,发现罗某波在办公室内,遂手持两把屠宰刀冲入办公室对罗某波进行捅刺,罗某波被捅伤后跑出办公室,摔倒在一二楼楼梯间上死亡。经丹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波系被锐气刺破心脏,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作案后,陈某某迅速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将作案穿的迷彩服、作案刀具、鞋子等物品丢弃,2021年7月2日13时许,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海有名气的刑事律师表达义愤杀人辩护不成立
 

  检方曾建议判处死缓

  一审第一次开庭时,公诉方发表公诉意见认为,陈某某穿迷彩服、有预谋多次踩点,持凶器对被害人行凶,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的后果。从作案手段、情节上看,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公诉方认为,陈某某故意杀人并造成一人死亡,但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从轻表现。此外,他有预谋杀人、在办公场合行凶带来了社会恐慌的情节,符合酌定从重处罚。对于被害人与陈某某妻子婚外情的问题,公诉方认为,被害人有错误,但婚外情的过错罪不至死。这个过错也不是正在发生的紧急侵害,陈某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纪检机关进行检举、举报,寻求一个合法的途径对被害人予以制裁。

  公诉方认为,通过证据材料来看,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婚外情是相互吸引,并不是利用职权对下属妻子进行霸占,被告人的行为存在很偏激的认识。被告人本来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的事情,但使用暴力的手段导致两个家庭家破人亡。公诉方表示,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陈某某死刑,但不要求立即执行,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公诉方起诉的罪名,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当庭表示无异议。陈某某辩称,他和妻子还没有一儿半女,罗某波破坏其婚姻,对他的伤害无法用言语形容。罗某波的过错,是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他的主观意思只是想教训罗某波,把他捅伤住院,并非想造成罗某波死亡。他愿意认罪悔罪,但恳求法院能从轻判决。

  陈某某的律师韩平禹当庭辩护称,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义愤杀人,被害人存在的重大过错,对矛盾的激化存在直接责任,这也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韩平禹认为,陈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属于情节较轻,他请求法院对陈某某判处3到10年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一审判被告人无期

  黔东南州中院认为,陈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被害人与被告人妻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引发本案的一个重要原因,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防卫过当的前提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阻却行为,本案不属此情形,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此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在亲属的协助下抓获归案,应当视为自首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义愤杀人,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的行为确已违背了道德伦理,但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权益受到侵犯后,不寻求公力救济,采取极端的手段杀人,其动机非为社会正义,而属报个人私仇。

  陈某某的行为既有悖于法律,也有违于社会公序良俗,应受法律惩处。辩护人提出的义愤杀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黔东南州中院判决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韩平禹说,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陈某某当庭表示判得太重,他不服此判决,并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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