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新城律师谈男子酒局后身亡召集万人赔440万

日期:2021-12-02 关键词:青浦区青浦新城律师,酒后身亡,上海青浦刑事律师

  在上海,一名男子和朋友喝酒后,意外发生车祸,未被及时送医,在朋友家不幸去世。日前,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依法裁定酒类管理委员会召集者对饮酒人造成的损害赔偿20%,共计440万元。今年三月的一天,刘小姐邀请邱先生,冯女士等朋友到家里吃饭,席间大家都在喝酒。晚上九点许聚餐结束,冯女士醉酒后执意驾车回家,刘小姐就随副驾驶座,邱先生也随路坐回。在途中,冯女士驾车与一辆违规停靠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邱先生受伤。交通警察认定,冯女士负事故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负次要责任,邱先生不负事故责任。出了车祸,邱先生无力起身,刘小姐便叫车带邱先生先行回到自己的住处,打算明天再把他送回家中。把邱先生扶回家后,刘小姐发现邱先生右胸有不明红色痕迹,并一直要喝水,并将他送回家中。不巧的是,邱先生于第二天在刘小姐家去世。经过鉴定,邱先生符合饮酒后因交通事故造成肝破裂出血,并发胃内容物反流吸入,造成急性呼吸衰竭死亡。车祸伤害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

  

  邱某去世后,他的家人无法就赔偿问题与有关方面达成协议,于是将冯女士、刘小姐、牵引车司机、牵引车承保公司诉诸法院。经法院审理,本案中,刘小姐作为酒席召集者,明知冯女士酒后不驾车且未有效劝阻,也允许同一位乘客一起乘坐汽车,未尽到社会普遍价值所认同的注意义务。另外,在意外事件发生后刘小姐将邱先生带回暂住地安置的过程中,作为酒席召集者的义务已持续不断,但仍未发现死者异常。总之,刘小姐应该为邱先生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青浦新城律师谈男子酒局后身亡召集万人赔440万
 

  老女士酒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已经被刑事判决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交警认定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驾驶员负次要责任时,驾驶员也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所投保的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以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遇难者邱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在明知被告冯女士酒驾危险的情况下,仍坐冯女士驾驶的汽车,过失过失,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原因之一,可适当减轻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依法裁定所有赔偿,应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则由商业三者险按照30%的比例进行赔偿,按40%和20%的比例赔偿。裁决结束后,冯女士、刘小姐、保险公司不服,二审维持原判。  上海青浦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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