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长征刑事辩护律师解析相约自杀与安乐死

日期:2021-11-18 关键词:普陀区刑事辩护律师,相约自杀,上海普陀区刑事辩

  如果进行案件事实归纳,大致案情是:一对老夫妻相约自杀。丈夫先用斧头砍了妻子头部一下,妻子随后用斧头将丈夫砍死,随后自杀未成功。妻子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就这个案例来说,法律人尤其是刑法人的分析总是冷冰冰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被害人承诺的理论是什么、安乐死是否合法化,等等。再如,当普陀区刑事辩护律师们分析死刑是否应该废除的时候,总是会抛出很多理论,甩出很多大词儿:公平、正义、报应、预防、威慑力,等等。生活远比课本复杂多了,实践案例远比法考案例复杂多了。很多时候,你会觉得挺无助的,例如上面这个案例。普陀区刑事辩护律师小时候就经历过这种事情:下雨天,雨后跟父亲去离家几里地的树林里捡蘑菇和地瓜皮,突然发现脚下踩着什么东西了,原来是一个人头,吓得普陀区刑事辩护律师哇哇哭,父亲也不跟普陀区刑事辩护律师说这是怎么回事儿。后来,普陀区刑事辩护律师才从大人们的聊天中得知:在农村,生下来的女孩,很多都被扔了,埋在树林里,这种现象非常非常多。这就是1980年代的事情。听普陀区长征刑事辩护律师母亲说,农村经常出现这种事儿:老年人常年瘫痪在炕上,女子儿媳都不愿意上前伺候,孙子孙女虽然不少,但要么离家上学,要么成家立业,总之,老年人身边几乎常年没任何人。某一天,儿子儿媳突然“宣布”:该老年人死亡了。然后儿子儿媳哭的稀里哗啦、昏天暗地、死去活来。村里人都知道怎么回事儿。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连普陀区刑事辩护律师母亲都对普陀区刑事辩护律师说:挺多事儿吧,要是都说出来,就没意思了。

 

  什么是相约自杀?

  相约自杀是指两个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的、共同的一个自杀的一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有一定的比例。相约自杀比较复杂,有些属于违法行为;有些只是相约自杀,就是各自结束生命,没有互相教唆、帮助,也没有给对方提供工具,这种情况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是否相约自杀是否触犯法律需要分类对待。
 

  普陀长征刑事辩护律师解析相约自杀与安乐死
 

  情景一:为他人策划自杀,对方确实付诸了行动,策划自杀的人是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确实有这样的一些人,去唆使甚至怂恿他人自杀,甚至提供自杀的方式,给一些建议或者言语上的鼓励,比如“您这干脆死了算了,一了百了”。显然这种行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应当是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应当对死者的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这个明显的故意毫无疑问是违法的。

  

  情景二:双方相约自杀,一方去世,另外一方临时退缩或者被救,自杀未遂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未遂一方,他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这就要看他是否有主观的故意。如果说他教唆、帮助、引诱他人采取结束生命的行为,那就造成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但如果双方各自实施各自的行为,比如未遂一方害怕了,或者一起喝农药一方反应不激烈被抢救回来了,在这种情况下,互相没有掺和对方的行为,那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不过有一种情况,一个人看到对方正在实施自杀,他有能力去解救或者阻止,但他什么都没做,放任结果的发生,也要承担责任。这种事情往往发生在两口子之间。有时候两口子一吵架,一方想要自杀,另外一方可能视而不见或者不去阻拦,那么不阻拦那一方也是会承担责任的。

  

  医学伦理

 

  安乐死是原则上错误的吗?现阶段普陀区刑事辩护律师们需要弄清楚“杀死”的含义。有些人认为安乐死是原则上错误的,而通常医学实践中的被动安乐死则不是错误的。他们的理由是安乐死包含了主动地造成死亡而不是未能阻止死亡。但是这个理由并不充分。让普陀区刑事辩护律师们来考虑下面的医学情形。吗啡有时被用在患有绝症的濒死的患者身上,以保证患者尽可能少受痛苦。除了防止疼痛,吗啡还可以减少呼吸的频率与深度(通过作用于大脑中负责呼吸的部分)。

  

  在某些情况下,尽管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吗啡不仅可以减少痛苦,还可以有缩短患者生命这一可预见的效果。医生对病危患者使用吗啡来减少患者的痛苦并预见患者的提前死亡,这并不会违反法律。事实上,在这些情况下使用吗啡常常是一种很好的临床操作。然而向患者注射吗啡和注射氯化钾一样是主动的行为。关键的不同在于,在注射氯化钾的情况下,注射的意图是让患者死亡——而这是减轻患者痛苦的方式。在注射吗啡的情况下,注射的意图是减轻疼痛;提前的死亡是可以预见的却不是有意为之的。至少,英国及其他许多国家的法律就是这么认定的。普陀区刑事辩护律师知道没有令人信服的思维实验可以表明作为与不作为或者企图与预见之间道德上的区别,这个区别包含了以下三点安乐死的关键特征:
 

  (1)普陀区刑事辩护律师们进行行为评估的人对于将死者有着明确的关爱的责任;
 

  (2)没有损害一人而使另一人受益的问题;

  

  (3)死亡是将死者的最大利益。
 

  安乐死的反对者最终会将他们的问题归结到一个基本的原则上:杀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他们会认同这样的复杂的情况存在:杀死一人却可拯救另一人——或者许多其他人。他们会认同在这些情况下,杀人应该是正确的做法。但在安乐死的情况下,没有他人的生命会被挽救。安乐死的错误源自杀人的错误,而且并没有被拯救其他生命所抵消。普陀区刑事辩护律师们有强烈的直觉认为杀人是错误的。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与继续活下去相比,现在就濒临死亡是一个很大的伤害。

  

  杀人之所以通常是一个大错,是因为濒临死亡通常是一个很大的伤害。然而,杀人的错误是由濒临死亡的伤害造成的,反之则不成立。因此,如果患者的最大利益是现在死去,而不是忍受被拖延的、痛苦的临终过程,那么杀人就不再是一个错误。换句话说,当死亡带来利益而不是伤害时,杀人并不是一个错误。那些认为安乐死是原则上错误的人忘记了杀人的错误与濒临死亡的伤害之间在概念上的联系。普陀区刑事辩护律师反对自主安乐死是原则上错误的这个观点,因为该论证本末倒置:是濒临死亡的伤害使得杀人是一个错误,而反过来说则不对。当遵循一个道德准则的结果是遭受痛苦时,普陀区刑事辩护律师们就需要仔细审视一下普陀区刑事辩护律师们的道德准则,并且怀疑普陀区长征刑事辩护律师们是否过于生硬地应用了这个准则。普陀区刑事辩护律师相信,普陀区刑事辩护律师们在主张自主安乐死是道德上错误的时候就是这么做的。以别人的痛苦为代价去追求一种道德清白感,这是有悖常理的。   上海普陀区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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