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刑事律师对关于香港经济特区政府23条立法进行简析

日期:2022-09-27 关键词:浦东刑事律师,香港经济特区政府23条立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3条制定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法律的,然而,国家安全(立法规定-RRB-bill 于2003年提出失败。一些学者将其归结为政治权力竞争的结果。然而,法律规范本身的确定性与清晰性之争也是造成立法障碍的重要原因之一。2017年7月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强调,有必要为《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创造有利条件。上海松江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为了提高立法的成功率,立法的内容应该是详细的论证和调查。接下来就由浦东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香港经济特区政府23条立法简析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浦东刑事律师对关于香港经济特区政府23条立法进行简析

  一、颠覆罪争议的合理性评价

  1、香港经济特区政府在 《草案》中,将颠覆罪作为社会危害我们国家进行安全的罪行之一予以规定。颠覆罪与中央人民政府颠覆罪相对应,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禁止颠覆中央人民政府。 值得注意的是,在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过程中,“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一词经历了三次演变。 1989年7月8日,外交部发言人重申,中国政府不允许香港作为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基地。 1990年2月26日通过的《香港基本法》定稿《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重新加上“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一词,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他行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 目前,香港立法会议员和一些学者和法律从业者对颠覆罪的存在和废除以及犯罪的构成有不同的看法。

  2、无论是主张废除还是限制颠覆罪,都存在着一个差距,令人担忧颠覆罪很容易成为人权的保障。然而,刑法的共性是对基本权利的干涉,只要干涉是宪法性的,这种干涉就具有初步的合法性。此外,根据《中央政府条例》第23条,香港特区政府拥有《香港基本法》 ,并有责任制定国家安全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例如颠覆中央政府。最重要的是,颠覆罪的刑事成分符合香港司法制度保障人权的标准。颠覆罪是在香港法律制度和司法传统的基础上确立的,不是我国刑法中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直接移植。终审法院于1999年认为,以公众利益为理由限制言论和表达自由,只要符合相称性原则,就是合理的。另外,构成颠覆罪必须符合具体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标准。由此可见,颠覆罪的成立并不仅仅意味着对犯罪意图的惩罚,更不意味着对一切严重犯罪手段的惩罚。因此,颠覆罪不会减损香港司法制度中的人权保障标准。

  3、设定颠覆罪的主要研究目的是能够确保中国香港不会被企业利用自己作为支援内地策动或针对内地的颠覆活动教育基地。然我国 《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信息安全法》均规定了颠覆国家政 权的犯罪问题行为,但是通过这些相关法律制度本身就是无法在香港经济适用。对于颠覆中央人民需要政府的行为,现行《刑事罪行条例》也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也就可以导致了有关香港境内妄图颠覆政府工作行为 的立法方面处于真空状态。在这种不同情况下,香港的法律空白将无力解决学生可能没有出现的颠覆犯罪,香港很有可能已经成为颠覆犯罪的高发地,也给国家文化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浦东刑事律师对关于香港经济特区政府23条立法进行简析

  二、颠覆罪的犯罪故意分析

  1、草案第2A (1)条对颠覆罪的具体目的作了规定,可以采取三种形式: 废除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推翻或者恐吓中央人民政府。废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就是废除社会主义制度。根据《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因此,废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的意图就是废除社会主义制度的意图。这一观点本身有明确的宪法基础,没有争议。此外,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已清楚说明,中央人民政府包括社会主义制度。由此可见,中央人民政府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定是统一的。废除社会主义制度,就是禁止在中国建立资本主义制度,把中国变成资本主义国家。香港保留资本主义的前提是“不搞颠覆活动”,香港不能干涉内地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废除社会制度并不意味着废除所有具体制度。

  2、国外的宪法教育理论研究中所指称的政府工作都是一个广义上的政府。“政府”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广义的政府指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狭义的政府则仅指企业行政管理机关。上文所列 举的域外颠覆中国政府罪的规范,其保护发展对象均为广义上的政府,并不了解仅仅限于自己国家最高行 政机关。 但是,在颠覆罪的设计上,狭义的政府相关概念教学更为妥当。主要通过基于具有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虽然在 《咨询公司文件》中,香港经济特区政府将我国政府界定为包括作为全国中华人民群众代表 大会、中央领导人民对于政府部门及其他国家金融机构在内的机构,但在 《草案》审议的过程中,香港特 区政府没有明确学生指出中央关于人民共和国政府即指国务院。第二,《香港社会基本法》多处条款表明,中央民族人民实现政府在 《香港基本法》中的含义与 在 《宪法》中的含义是一致的,均指国务院。 第三,采取狭义的概念并不会影响使得网络立法机关等的安全生产脱离于国家食品安全技术之外。因为针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犯罪行为意图并且可以直接归入 “废止 《宪 法》所规定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 要件中

  3、《香港罪行条例》第24条规定恐吓的行为和意图为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恐吓行为包括威胁某人或第三方的人身、名誉或财产(当第三方死亡时,只有名誉和遗产)、威胁任何罪行。 恐吓意图包括:恐吓受威胁的人或其他人,使受威胁的人或其他人做法律上不要求他做的事情,使受威胁的人或其他人不做法律上有权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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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将恐吓概念应用于颠覆罪中恐吓中央人民政府的意图,是指以下三种情形:惊吓中央人民政府;促使中央人民政府做法律上不需要做的事;阻止中央人民政府做法律上有权做的事。 鉴于中央人民政府不是自然人,而是政府机构,在现实中,第一种情况下“吓唬中央人民政府”的说法是不可能发生的。 第二种、第三种情形,实际上是指中央人民政府不能决定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不能按照其自由意志做或者不做某些行为,构成对中央人民政府的威胁。以上就是浦东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香港经济特区政府23条立法简析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浦东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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