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南刑辩律谈新版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流程

日期:2021-12-09 关键词:浦东上南刑辩律师,提请假释减刑手续,上海浦东区

  2021年订正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监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3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减刑、假释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意见,提请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第4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提请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管理局分别设立减刑假释评审会,由主管领导、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刑侦、生活卫生、劳改、刑侦、刑侦、劳改、刑侦、劳改、劳改、监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狱政署、监狱减刑假释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名。

  第6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由分监区或未设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估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决定。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提出意见,报请主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是否进行减刑。
 

上南刑辩律谈新版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流程
 

  第2章:减刑、假释程序。

  第7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减刑、假释的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直管或未设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对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未设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和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者签字。

 

  第8条监区或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判决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副本;

  (四)罪犯评分表、罪犯评分表、奖惩评判表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9条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材料后,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完整、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其主要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条件;

  (四)提请减刑,建议假释的适当性。

  经过审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通知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退回;对有关材料有疑问的,应向罪犯提出讯问,对讯问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提出意见,将由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查,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审查。申请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和评估,同时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第10条监狱减刑假释评委会应当召开会议,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审查,并提出评议意见。大会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者签字。

  公安机关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减刑假释审查委员会会议。

  第11条监狱减刑假释评委会经审查后,应当对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及减刑、假释意见进行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罪犯个人情况、原定罪、刑期、历次减刑、提请减刑、假释等方面的建议和依据等。公告的时间是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果监狱警察或罪犯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12条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监狱应当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交人民检察院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经征求意见后,提请减刑,假释意见和评审会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未被人民检察院采纳的,监狱应当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13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字,要盖好监狱印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编制《提请减刑建议书》或《提请假释建议书》,同时,将其连同相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对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对于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

  第14条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监狱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送交人民检察院。

  第15条人民法院提请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的决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减刑的建议书或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副本;

  (三)罪犯记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提请假释的,还应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报告;

  (六)应根据案情要求提出补充意见。

  对于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字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第3章狱政署对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程序进行审查。
 

  第16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本监狱报送的提请、假释建议材料后,应当予以审查。审核发现监狱报送的资料不全或有疑问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相关资料或作出说明。审核通过后,应出具复审意见,并由主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17条监狱管理局副局长主持完成审阅工作,应将审阅意见报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由局长批准。

  狱政署审查同意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狱政署署长在《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字,并加盖监狱管理局印章。
 

  第4章附件。
 

  第18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狱应当派员参加庭审,宣读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配合法庭核查有关情况。

  第19条监区、直属分监区或未设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狱政审查委员会会议、狱警办公会议、监狱管理局审查委员会会议、本法第十五条所列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存入档案,永久保存。

  第20条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21条监狱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规定报请备案审查。

  第22条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浦东区刑辩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内容
  • 浦东花木刑辩律师讲述性奴案始末
  •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南刑辩律谈新版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流程 http://www.dongzhengzixun.com/pdxsls/1688.html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