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漕刑事犯罪律师辨认笔录应当用非法证据排除

日期:2021-11-26 关键词:闵行区刑事犯罪律师,非法证据收集,上海闵行区刑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在刑事侦查活动中,为查清案情,必要时由侦查人员组织,对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确定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人员的一种侦查行为。而对这种侦查行为进行鉴定记录所形成的笔录就是鉴定笔录。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对鉴定笔录的证据属性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认识不尽相同。有的人认为鉴定笔录属于书证,因为记录的内容主要是作为证据使用;有的人认为鉴定笔录属于侦查、检查笔录,因为侦查、检查笔录的制作过程与书证相似。还有人认为,鉴定笔录的主体是被害人,被害人的鉴定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证人的鉴定笔录属于证人证言,而嫌疑人的鉴定笔录属于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都属于言词证据。
 

  上海市闵行区华曹刑事律师认为,辨认笔录不同于书证,辨认笔录是在侦查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鉴定,由侦查人员作出,这与书证有本质的区别;辨认笔录不应按照不同的主体来确认属性。无论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还是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在证据形式上都属于言词证据,而辨认笔录往往附有现场照片、人物、物品或文件,它是通过笔录和所附材料的内容来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同于一般的言词证据。辨认笔录和侦查、检查笔录等通常是与其他材料一起记录,以证明案件事实,所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其归为侦查、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这样分类比较合适。
 

华漕刑事犯罪律师辨认笔录应当用非法证据排除
 

  同时,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釆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是修改后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的相关规定,确立了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规则与裁量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规则。那么,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辨认笔录能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有人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的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是“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而辨认笔录不属于上述证据种类,故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有人认为,辨认笔录是具有言词证据属性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被害人在陈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指认,虽然现在归入勘验、检查、侦査实验等笔录这一证据种类,但仍是由上述人员参加并表达自己意思的一种记录。既然“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能够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辨认笔录也应当可以适用该规则。
 

  闵行区华漕刑辩律师同意后一种观点。首先,辨认笔录具有一定的言词属性,釆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制作辨认笔录有现实可能性。辨认笔录是对辨认活动进行记录形成的笔录,虽然归入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这一证据种类,但其本身的确具有言词属性,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这就不能排除辨认人会在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下作出虚假辨认。其次,非法手段取得的辨认笔录严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辨认笔录往往将错误的辨认结果嵌入证据链条中,轻者导致证据之间产生矛盾、侦查方向产生错误,重者导致案件当事人认定错误,最终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最后,对影响实体审查判断的证据予以排除不违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本意。釆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辨认笔录足以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将其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继续使用。故釆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辨认笔录也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上海闵行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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