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真新律师对袭警罪最佳详解

日期:2021-12-22 关键词:嘉定真新律师,袭警罪

  在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下,理和监督下开展辅助工作,是警察执法行为的依附。要以执法社区的概念实质性判断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范围,不要机械排除警察辅助人员。对于一些暴力程度低、情节明显轻微、悔改态度明显的袭警行为,应采用刑法总则但书条款作出犯罪处理,不得泛化打击。检察机关在办理袭警案件时,应当充分利用法律政策正确处理严宽关系,实现司法办案三效的有机统一。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以来,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对刑法规定理解的多重性,在司法实践中对袭警罪的保护对象、暴力程度和处断标准存在分歧,迫切需要统一规范司法解释,以便更准确地打击袭警罪,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巩固和谐警民关系。
 

  处罚严宽的适用。

  检察机关在办理袭警案件时,应当充分利用法律政策正确处理严宽关系,实现司法办案三效的有机统一。在罪名的选择上,突出了系统的保护。暴力袭击警察并非都以袭击警察罪定罪处罚。袭击警察罪和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或者伤害罪构成了对人民警察执法的系统保护。间接暴力和威胁阻碍警察执法的,可以适用妨害公务罪处罚;打击报复、故意杀害警察的,可以适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

  贯彻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刑法谦虚原则,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特别是对于执法不规范等暴力袭警行为,严格把握入罪标准,合理提出量刑建议。对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小、无犯罪记录、主动道歉理解、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依法不逮捕、不起诉或者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当然,对于主观恶性、严重暴力危及人身安全的袭警犯罪,应当依法提出重量刑建议,并监督法院严格适用缓刑,发挥警示威慑作用。

  推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明确阻碍警察执法的具体情况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做好刑事处罚与治安处罚的有机衔接,建立从治安处罚到刑事处罚的处罚制度。通过严格的法律保护和精细的犯罪处罚,形成尊重警察执法权威、巩固警民和谐关系的良好氛围。

 

 

  暴力袭击的标准认定。

  刑法规定对暴力袭击的方式和程度缺乏具体描述。在实践中,一些调查人员认为袭击警察罪是一种行为犯罪,与警察动手构成犯罪;一些调查人员认为袭击是主动和攻击性的,一般的抵抗和轻微的肢体冲突不构成袭击警察罪。

  根据刑法规定的原则,有必要结合实际语境,合理解释袭警罪的暴力袭击。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攻击意味着毫无准备,突然攻击本身就具有暴力攻击性。袭击警察罪中的暴力袭击应理解为主动与警察对抗,以暴力方式攻击警察。对于那些为了摆脱警察强行控制而实施的挣扎性抵抗行为,虽然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甚至轻微抓伤,但咬伤警察不应被视为袭击警察罪,这也符合刑法的可能性原则。

  从系统解释的角度来看,立法机关规范了袭击警察罪和妨碍公务罪,做出了暴力袭击和暴力障碍两种不同的表达,反映了两种犯罪对暴力性质和程度的不同要求。即袭击警察罪的暴力性质侧重于攻击,妨碍公务罪的暴力性质侧重于障碍。袭击警察罪的暴力程度明显大于妨碍公务罪的暴力程度,否则无需将原本妨碍公务罪的加重升级为独立罪。

  从目的解释和执法效果来看,刑法增加了警察袭击罪,旨在维护警察执法的权威,营造良好的敬畏法律的氛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轻微的肢体冲突,如推搡、撕裂和其他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察袭击作为犯罪处理,被判处拘役、缓刑和其他缓刑,不仅处罚教育效果不好,而且影响警察的执法形象和良好的警民关系。因此,从执法效果的角度来看,对于一些暴力程度低、情节明显轻微、悔改态度明显的警察袭击,应使用刑法总则但书条款进行犯罪处理,不得泛化打击。
 

嘉定真新律师对袭警罪最佳详解  
 

  审查职务合法性和合法性。

  警察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但不文明、不规范执法激化矛盾,导致行为人反抗。如果警察在履行职责时不当使用强制措施,行为人使用轻微暴力抵抗,是否可以认定为袭警罪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执法态度生硬,方式粗暴或言语不文明,不影响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和袭警罪的认定;有人认为,如果因缺陷或执法不当而激化矛盾,需要综合评估是否构成袭警罪的主观过错。

  检察机关在处理执法不当造成的袭警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谨慎入罪。首先,审查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不仅要符合实体规范,具有抽象的法律规范授权和具体的职务权限,还要符合程序规范,履行相应的审批和通知程序。人民警察法和有关禁止实施的行为受到暴力袭击的,不得认定为袭警罪。

  二是审查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人民警察法》及有关制度明确了执法执勤时适用不同措施的情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一般不得超出强制措施的范围。超出范围的措施是执法不当甚至违法的。在办案过程中,不能简单地根据警察个人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来判断是否超出范围。要综合考虑执法现场、矛盾冲突加剧因素、犯罪程度等。

  

  警务助理是否属于袭警罪的保护对象。

  公安系统的警务辅助人员有很多种。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文职辅警和服务辅警外,部分地方还招聘了服务辅助人员等临时用工。这些辅警单独工作或协助人民警察一起执行任务是很常见的,单独或与人民警察一起遭受暴力袭击也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辅警是否属于警务袭击罪的保护对象感到困惑,甚至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的判决。

  根据刑法的一般原则,袭警罪规定的人民警察应当与《人民警察法》作为前置法保持一致。结合《意见》,辅助警务人员是为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行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警务人员,不具备独立执法执勤的资格。辅助警务人员单独工作时遭受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但辅助警务人员与警察一起执法时,无论是单独侵权还是共同侵权,都构成袭警罪。辅助警务人员在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下开展辅助工作,是警察执法行为的依附。执法共同体的概念应当实质性地判断为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范围,不得机械地排除辅助警务人员。一般来说,袭警犯罪是随机的、偶然的,行为人在实施暴力袭击时没有理性区分,导致警察和辅助警务人员处于同样的危险境地。如果仅仅因为缺乏特定身份或编制而区别对待法律保护,则将执法人员分为个体身份,与警察立法目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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