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有很多疑惑,下面由静安刑事律师为大家解惑

日期:2022-10-02 关键词:静安刑事律师,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

  刑事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下列案件: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发现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发生地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接下来就由静安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于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有很多疑惑,下面由静安刑事律师为大家解惑

  一、刑事二审案件原则上实行,不开庭除外问题

  1、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甲)项的解释不受限制,被告对初审发现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反对,案件应当在法院审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张军检察长时任最高发展人民对于法院副院长,在其进行编写的《新刑事诉讼法法官通过培训课程教材》(2012年出版)中,明确研究指出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不能做一些限制学生解释,即“只要是由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相关法定代理人提出了有可能产生影响定罪量刑的异议,不论该异议最终我们是否能够成立一个或者企业最终目标是否存在影响定罪量刑,均应当开庭审理。即使所提的异议明显不成立,根据我国立法工作精神,也应当开庭审理。”前述理解与把握写入教材内容之中,用于法官职业培训,代表了该观点方法就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主义观点。

  2、因此,第二审合议庭只能对被告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正式审查,只要被告人对第一审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的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第二审合议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或者异议不最终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形,不能通过限制性解释排除在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之外。

  3、二审合议庭无权以异议不成立或异议制度最终可以不影响定罪量刑问题为由企业决定通过二审不开庭审理。最高法院应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其中规定“上诉和抗议案件应在法庭上审理”。 它可以集中于一审判决或裁决的争议问题或可疑部分。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审理:法院调查应当以对一审判决不利的事实、证据和新证据为重点,对事实、证据和无异议的情况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4、根据该条规定,被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应当当庭审理,以确定异议是否成立。至于异议最终是否影响定罪量刑,是确定异议是否成立的前提。在决定二审审判方式的阶段,二审合议庭无权超越法庭对被告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异议最终是否影响定罪量刑进行实质审查。以被告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或者异议最终不影响定罪量刑为由,认定本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二、二审应以进行开庭程序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1、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2、对于一个上诉案件,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我们应当开庭审理,只有通过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信息可以选择不开庭审理,实质上来说就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二审审理工作方式。但是企业因为自己认定事实行为是否能够清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官,更兼多种影响因素,导致我国法官处理不当以及使用学生自由裁量权认定案件事实清楚,作出不开庭审理的决定,以至于社会实践中不断出现了“以不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的情况。

  3、(乙)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12年的刑事诉讼程序对进行二审程序的规则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在刑事诉讼法和最高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了不得审理的情形,不再给予法官裁定案件事实清楚不得审理的自由裁量权,只允许法官根据法律情形决定不得审理,二审的审理方式应当按照庭审原则和不庭审的例外情况进行。

  4、对此,最高法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世界第三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可以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学生其他相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社会成员企业应当阅卷,必要时我们应当及时提交书面阅卷教师意见。”该条一方面国家规定了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对案件的审查工作方式;另一个重要方面,明确了只有在“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才能实现通过这种讯问、听取不同意见、阅卷的方式对案件信息进行分析审查,以代替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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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最高法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依法”,其法律依据在《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为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需要发回重审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在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只有这一条规定了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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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可以“依法”作出不开庭审理决定,通过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批阅试卷等方式审理案件的,只有以下两种情况:需要发回重审的; 违反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即违反公开审判或回避制度的规定,需要发回重审的。 这两个案件是“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原则中的“例外”,其他案件是“原则”,合议庭无权以其他理由作出不开庭审理的决定。以上就是静安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静安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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