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国家禁用农药与兽药的相关法律知识

日期:2022-09-05 关键词:静安刑事律师,禁用农药与兽药

  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类对农药和兽药对环境、人体造成的危害以及对农药、兽药本身毒性的认识不断深入,当新产品出现后,如果能够替代老产品,则原有产品被禁用和淘汰,若不能完全替代,则要限定其使用范围,以免使用不当造成污染。任何农兽药产品都不得超出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另一方面,也是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需要。一些国家制订的有关农产品的技术标准越来越高,对农药、兽药、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残留限量指标越来越高。接下来就由静安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国家禁用农药与兽药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静安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国家禁用农药与兽药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农药管理条例规定

  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二、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兽药生产应取得兽药生产批准文件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三、相关法律条定

  1、第二十六条农产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肖不得销售。

  2、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及时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3、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规定情形十分之一的农产品,不得进行销售:

  (1)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的残留量或农药中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是否不符合农产品体积安全标准;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防腐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

静安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国家禁用农药与兽药的相关法律知识

  (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信息质量进行安全管理标准的。

  (5)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静安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国家禁用农药与兽药的相关法律知识

  近年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履职尽责、主动出击,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和私屠滥宰等突出问题,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会同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典型性较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值得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学习、借鉴,推动加大农产品质量监管执法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以上就是静安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国家禁用农药与兽药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静安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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