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有哪些辩护机会?上海静安刑事律师为您解答

日期:2022-08-23 关键词:上海静安刑事律师,财产犯罪

  在贪污、调用公款、集资欺骗、骗取存款等财产犯法中,其犯法目标是非法占领仍是非法应用,是一个异常关头的问题,以至能够抉择此罪和彼罪、罪与非罪之间的边界。接下来上海静安刑事律师就来为您解答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产犯罪有哪些辩护机会?上海静安刑事律师为您解答

  对此,上海刑事辩解专业律师觉得:以非法占用无为目标而实行的犯法,行动人在客观上但愿永远性地占领和应用案涉财产,试图改变别人所有的财产为本人所有,改变财产的权属性质,并没有归还的想法。在这种想法的支配之下,行为人会任意使用、处置他人财产,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性也相对更为严重。

  而在非法使用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中,行为人并没有永久性地改变财产的权利属性的主观意图,而只是暂时挪用、借用,准备有朝一日归还权利人,但行为人又往往因为种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未能及时将财产归还权利人,就东窗事发被逮捕,从而其真实的主观心态不能得到证明,易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而混淆。

  上海刑事律师觉得,法律构造认定行为人的客观目标,不完满是凭仗行为人所作出的供述,而要联系其行动和其余相干究竟综合剖断。辩解律师关于被公诉构造控告了如贪污罪等以非法占无为目的的犯罪的,要尽可能争取变更为以非法使用为目的的犯罪,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其量刑远远高于以非法使用为目的的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如贪污罪等,最高刑罚可为死刑,但以非法使用为目的的犯罪最高刑罚只有有期徒刑十年。

  依据我国刑法划定,拥有这类非法占有、非法使用的辩证关系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对:

  一、贪污罪和调用公款罪。在贪污罪中,行为人应用本人身为国度事情职员的职务方便,陵犯公款,其实不盘算偿还;而在调用公款罪中,行为人由于本身生存艰苦、炒股、投资等目标,而暂时调用公款,并无陵犯公款的盘算,并违心往后偿还。两者的行为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值得注意的是,在挪用公款的辩护中,不能轻易否认挪用公款行为的存在,如果行为人或者辩护律师一味否认挪用公款的事实,公诉机关和法院可能认为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不打算归还,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构成贪污罪,反而加重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职务侵占罪和调用资金罪。这两者和贪污罪、调用公款罪的情况基础沟通,只是涉案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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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取民众取款罪。这两者都是采用地下的体式格局向不特定工具招募资金,差别在于是不是存在非法占领的目标。集资欺骗只因此集资作为手法,并无还本付息的盘算,或许其还本付息只是一种假象,“拆东墙补西墙”,意在诈骗社会民众,骗取更多财帛。

  而非法吸取民众取款,其拥有集资的实在目标,其集资目标只是为了猎取一定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投资获利后,对存款人还本付息,因此只具有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危害性,不具有骗取群众财产的危害性。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只要行为人在吸收公众存款的时候确实将一部分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哪怕这部分支出和募集的款项不成比例,也可以先尝试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向辩护,争取变更罪名。

  四、存款诈骗罪和骗取存款罪。二者都是从金融机构用诈骗的手法猎取存款,但不同点在于前者的目标在于非法占领银行存款,没有偿还的意愿,属于一种欺骗行动;而后者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贷款,但具有归还的意愿,两者的主观心态和社会危害不同。

财产犯罪有哪些辩护机会?上海静安刑事律师为您解答

  综上所述,上海静安刑事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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