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刑事案律师辨别单位犯罪认定及量刑依据

日期:2022-01-03 关键词:上海市,刑事案,律师,辨别,单位犯罪,认定,及,

  认定为单位犯罪会影响犯罪自然人的责任,尤其是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不同的案件。即使是定罪量刑标准没有差异的案件,考虑到单位犯罪责任的分散性,个人量刑也相对较轻。公诉机关确实是单位犯罪,没有指控单位的,应当按照单位犯罪标准对个人进行判刑。单位犯罪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要区分一起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这上海市刑事案律师涉及到认定单位犯罪的意义。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这是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则,认定单位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刑事责任问题。

  首先,确定单位犯罪是对单位违法犯罪行为的评价,只有确定单位犯罪才能对单位进行处罚。一个单位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与自然人一样,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刑法规定了对犯罪单位的处罚的唯一处罚,即罚款。对于犯罪单位的定罪,除了判处罚金外,还可以起到预示作用,对犯罪给予否定性评价。单位被认定为犯罪后,会面临一系列问题,包括随之而来的行政处罚。

  第二,是否认定单位犯罪,影响其中犯罪个人的刑事责任。对部分罪名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差异。例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巨额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看出,一种行为是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对涉案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有很大差异。例如,一家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如果200万元以上属于巨额或其他严重情节,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五万元。

  在某些指控中,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区别,适用统一标准。然后,无论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涉案自然人对应的法定刑都是确定的,法定刑不会因为是单位犯罪而减少。但在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定罪的个人责任相对分散,量刑时应考虑这一因素,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同时,由于是单位犯罪,个人犯罪是为了单位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量刑时也会考虑这个因素,判决结果会有一定的差异。
 

上海市刑事案律师辨别单位犯罪认定及量刑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中上海市刑事案律师有下列表述:

  关于原审对张某海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调查,本案涉及的合同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涉及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审法院在量刑范围内量刑,适用法律不当。您向法院提供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某快递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刘某作出的(2010)沈刑二初字第二十二号刑事判决书,主张同一事实同一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同,对张某海量刑过重。经法院认真审查,张某海的合同诈骗案与赵某等合同诈骗案不同。前者是个人犯罪追究的刑事责任,后者是单位犯罪追究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采用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处罚金200万元。两起直接刑罚案件不同。因此,你无法成立。

  上海市刑事案律师从通知中可以看出,申诉人认为,与另一起合同诈骗案的判决相比,张的海量刑更为重要。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张的海案是个人犯罪,另一起是单位犯罪,因此量刑的差异符合法律规定。在同一情况下,个人犯罪的量刑一般比单位犯罪中自然人被告的量刑更重要。

  由于认定单位犯罪对个人犯罪有影响,因此涉及如何定性未起诉单位犯罪的案件。在实践中,有些案件应该是单位犯罪,但公诉机关只指控自然人犯罪。这种指控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公诉机关不认为是单位犯罪,所以不指控单位犯罪;二是单位已经解散或关闭,没有合适的诉讼代理人,方便诉讼,不指控单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有关,辩护人很可能会辩护自己是单位犯罪,法官需要判断案件的性质,回应辩护人的观点。即使辩护人没有这样辩护,法官也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做出内心的判断,因为在我们的诉讼制度中,法官不能因为辩护人没有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而忽视这个问题,法官需要考虑案件中涉及的所有问题。辩护人没有提出相关辩护意见,区别只在于辩护意见需要在判决中回应,而不是在判决中。

  经审查,法官认为是单位犯罪的,上海市刑事案律师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21号,2013年1月1日)第2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起诉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进行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相应的规则。一是法院要建议公诉机关补充起诉,但最终是否起诉单位由公诉机关决定。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建议,也可以在开庭审理后提出建议。第二,即使公诉机关没有指控单位犯罪,法院仍然可以将整个案件定性为单位犯罪。这就要求法院坚持对案件的判断,对单位犯罪确实属于单位犯罪,虽然不利于单位犯罪,因为单位犯罪,但不利于单位犯罪,因为单位犯罪不利于刑事责任。

  除刑事责任不同外,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退赔责任也不同。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应当承担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追缴或者退赔责任。自然人仅在其个人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1998年4月29日)第二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产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产被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责令单位返还骗取的财产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也要求责令单位返还被骗财产,并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实施的其他犯罪也是如此。由于个人为单位利益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退赔责任当由单位承担。其中,如果个人有利益,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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