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刑事律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相关规定

日期:2022-09-10 关键词:黄浦刑事律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依据刑法第228条和第231条的划定,天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非法让渡、倒卖地皮使用权价额5 010以上20%如下罚金;情节分外紧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让渡、倒卖地皮使用权价额5%以上20%如下罚金。单元犯本罪的,对单元判处罚金,并对其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接下来就由黄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黄浦刑事律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相关规定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条文

  1、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图利为目标,违背地皮治理法例,非法让渡、倒卖地皮使用权,情节紧张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非法让渡、倒卖地皮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如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第二百三十一条单元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之罪的,对单元判处罚金,并对其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余间接医务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法解释

  1、天下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说明(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天下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集会经由过程 依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天下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天下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头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划定的“违背地皮治理法例”和第四百一十条划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划定的“违背地皮治理法例”,是指违背地皮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令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划定的“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地皮”,是指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余地皮。

  3、以图利为目标,违背地皮治理法例,非法让渡、倒卖地皮使用权,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非法让渡、倒卖基础农田五亩以上的;非法让渡、倒卖基础农田之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非法让渡、倒卖其余土地二十亩以上的;非法赢利五十万元以上的;非法让渡、倒卖地皮靠近上述数目规范并拥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黄浦刑事律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相关规定

  4、实行第一条划定的行动,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让渡、倒卖基础农田十亩以上的;非法让渡、倒卖基础农田之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非法让渡、倒卖其余土地四十亩以上的;非法赢利一百万元以上的;非法让渡、倒卖地皮靠近上述数目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单元犯非法让渡、倒卖地皮使用权罪、非法占领耕地罪的科罪量刑规范,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屡次实行本说明划定的行动依法应该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5、非法让渡、倒卖地皮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图利为目标,违背地皮治理法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让渡、倒卖基础农田五亩以上的;法让渡、倒卖基础农田之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非法让渡、倒卖其余土地二十亩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规范,但因非法让渡、倒卖地皮使用权受过行政惩罚,又非法让渡、倒卖土地的;其余情节紧张的情形。第八十八条本划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规范”,是指靠近上述数额规范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黄浦刑事律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相关规定

  刑法对非法让渡、倒卖地皮使用权罪的法定刑设定了两个量刑品位,在法律实践中应该注重区别情节紧张与情节分外紧张的合用前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毁坏地皮资本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多少题目的说明》第2条的划定:非法让渡、倒卖地皮使用权“情节分外紧张”是指,非法让渡、倒卖基础农田10亩以上的。非法让渡、倒卖基础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该解释第9条还规定,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同时,要注意精确、合理地合用罚金刑。在合用罚金刑时,应该思量犯法情节的轻重、行为人的经济经受才能、本地的经济进展状态以及适用罚金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的5%至20 010之间确定罚金的数额。以上就是黄浦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相关规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黄浦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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