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资深刑事律师为您讲解非法集资的辩护要点

日期:2022-08-24 关键词:上海资深刑事律师,辩护技巧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材料种类均有研究涉及。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资深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上海资深刑事律师为您讲解非法集资的辩护要点

  尽管这些证据的质证方式、依据本院具有普适性,基本方法适用于我国各类罪名,但由于一些非法集资案件有其特殊性,故案中证据也会应案情而存在一个特别应予注意的情况。在此,上海国际刑事律师可以根据实际办案工作经验,对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不同产品种类的证据主要特征信息进行分析梳理、说明,并简略提及所涉及的辩护观点。

  一、物证

  与其他犯罪不同,非法集资案件的物证往往与其他证据相联系。

  如上海刑事律师参与数字电子产品非法集资案件,电子柜台“担保退租”销售案件,作为实物证据; 再如涉及“投标”案件,会员身份证明实物凭证,也可以作为实物证据提出。从上述两个例子来看,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实物证据很可能被用来作为证据来证明宣传和集资的存在。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除了能够直接证明存在集资活动的物证外,还有大量间接性质的物证,如为吸引客户投资和购买股票而赠送的小礼物,这些小礼物是相关电子信息的载体。

  二、书证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书证可能主要包括企业购买、入股《合同》、转账信息记录、宣传单张、承诺书等。对于一个特殊的案件,还可能发展存在技术标书等书证。

  在对书证进行分析审查时,应将书证作为自己一个企业总体看待。由于我国非法集资案件多系以相关工作人员对某个项目管理进行风险投资公司作为掩盖,所以应考查本院具体投资中,《合同》、资金往来记录、承诺书等是否可以对应,是否需要能够完整地反映投入使用情况。同时也是由于“保底返租”等问题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广泛应用存在,故亦需考虑问题是否有对应的返租、返款记录等。

  此外,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范围广,涉案数量众多,在收集证据时,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遗漏。 因此,辩护律师应重点分析收集的书面证据是否原件,是否能够证明存在非法集资活动,资金交易的转账记录等信息是否完整。

  三、证人证言

  非法集资案件中的“投资人”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中具有不同的地位。举例来说,在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的个案中,有关投资者的身份是值得怀疑的。一种观点认为他们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共犯,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他们是该案件的完全受害者; 在筹资欺诈案件中,投资者通常被认为是受害者。因此,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者一般不是案件的见证人。

  然而,在实践中,办案单位往往将投资者列为证人,并将投资者提供的口头证据定性为证人证言。由于投资者向涉及案件的肇事者/单位投资,需要仔细考虑这些证人陈述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此外,非法集资案件的证人还包括不从事集资活动的工作人员、了解集资活动但不投资的有关人员等。

  四、被害人陈述

  这种证据往往出现在筹资欺诈案件中,投资者作为受害者提供口头证据。

  受害人的陈述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恢复整个时间,如以公示、利率、资金投入和回报等方式筹集资金的具体行为。由于受害人的身份和社会关系圈涉及筹款行为是否具体涉及,对受害人的陈述应侧重于受害人与案件所涉行为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应了解筹款宣传的具体方式。

  五、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关于这类证据,上海刑事律师分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护和被告人的供述辩护两部分。 虽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只是表达自己的身份,但对于处于侦查阶段的涉案辩护律师来说,因地制宜地提出辩护意见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

  在上海一名刑事律师处理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中,嫌疑人在会上明确表示,大部分集资资金都是从亲朋好友那里获得的,尽管他已经集资。 从公众那里得到的钱只有一小部分。 上海的刑事律师在得知自己在讯问时已经认罪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认后,建议在随后的讯问中澄清金钱的性质和来源。 进一步确定与付款有关的证据。 在随后审查起诉阶段,上海刑事律师根据对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司法解释,提出了涉案金额小、情节轻微的理由,建议办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另一起已进入审理阶段的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不认罪,因为他不认为自己犯有集资诈骗罪。据此,当时上海刑事律师根据被告人所做的辩护,寻找其他可以证实的证据,从中寻找无罪辩护的突破口。

  六、鉴定意见

  尽管《刑事诉讼法》在修改后,将鉴定研究结论改为鉴定工作意见,看似鉴定指导意见的重要性分析以及对审判的影响降低了,但在一些非法集资案件中,鉴定意见却仍是一个核心就是证据问题之一。

  一般这种情况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均会有一份由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其性质为鉴定工作意见,主要可以说明涉案的金额往来关系以及管理涉及的集资款项数额等问题。在对此类《鉴定指导意见》质证,上海国际刑事律师在《非法集资类案件分析如何就鉴定意见信息进行一个有效质证》一文中已详细设计说明,在此不赘述。

  同时,对于不涉及金额问题的案件,也可以提出评估意见。 对于涉及具体经营项目和新技术产品的非法集资案件,可以出具专项评估意见,说明项目进展情况和技术产品开发情况。 毕竟,此时的评估意见可能会成为被告在融资欺诈案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对项目的实际投资)的关键,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辩护人也应发表意见。

  七、调查、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记录

  在各类记录中,对非法集资案件更详细的部门调查、鉴定记录。前者主要用于案件涉案现场的调查和搜查,而后者则是对涉案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涉案人员的证人和被害人的具体认定。

上海资深刑事律师为您讲解非法集资的辩护要点

  八、视听材料、电子数据

  2016年9月20日,《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和确定事宜的处理条文》引入了新的电子数据反复询问基础。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电子收据的收集程序,明确了对电子证据原始承运人的要求。

  对此类证据,上海刑事律师可以认为工作重心应首先需要放在对证据的区别上,由于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和书证等证据种类以及存在具有一定影响程度的交叉,故在质证前,应先明确提出证据种类,依据企业不同的种类选择一个合适的法律理论依据本院进行质证。上海刑事律师网是专业学习刑事辩护上海律师网站,推荐一些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解答刑事律师咨询,上海刑事律师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律师辩护!

上海资深刑事律师为您讲解非法集资的辩护要点

  综上所述,上海资深刑事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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