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刑事律师对林某受贿案一审辩护意见

日期:2022-08-31 关键词:长宁区刑事律师,受贿案辩护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那么受贿罪辩护词?接下来就由长宁区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长宁区刑事律师对林某受贿案一审辩护意见

  一、程序之辩

  案件审理前程序中发生的下列违规、违规、违规、矛盾:

   * * 市公安局在本案中有以下违法行为:

  1、* * 市公安局根据匿名举报,立案调查被告涉嫌受贿(见文娟新城区警察局: 2013年11月1日,新城区警察局接到匿名举报,被告涉嫌受贿——) ,违反了公安局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第172条。

长宁区刑事律师对林某受贿案一审辩护意见

  2、新城派出所民警进行第一次讯问时明知任力是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研究人员(见证据卷第13页),并继续询问侦查,是《违反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刑事诉讼法》第18条、《关于企业实施具有刑事诉讼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的。

  3、 派出所民警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侦查,违反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权划分条例》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权划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4、传票在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持续了12个多小时(见文件第3页和证据卷第12页)。被告人只在新建的城市派出所滞留,违反了公安局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第195条。

  5、2013年11月13日晚20时至次日下午4点,传唤持续20小时,食物权、休息权未得到保障(因未记录),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6、明知或者被告人是涉嫌受贿(见发破案需要经过:2013年11月1日,新城区派出所接匿名进行举报,称被告人涉嫌受贿,经调查在**市交通运政稽查管理大队社会工作学习期间……)案件,应当及时移交中国人民对于检察院而没有问题移交。

  7、该案件仅由一名警官签字解决,违反了《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的规定。

  8、人民检察院表示,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没有移送程序和移送通知,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9、2013年11月13日,* *市公安局仅以匿名举报方式立案,未进行初查,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七章关于受理案件的规定。

  10、《拘留通知书》(见文书卷第5页)没有进行办案工作人员我们应当通过签字签署日期而没有教师签字和签署日期。

  11、公安机关仅仅进行讯问,没有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违反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规定》第187条。

  二、检察机关在起诉前的各个环节存在不规范和自相矛盾的地方:

  1、起诉书确定由XX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案件证据全部收集,由检察院侦查终结。但证据卷宗中有新城派出所民警制作的三份讯问笔录,人民检察院将新城派出所民警的笔录放入证据卷宗是错误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即使是行政机关收集的陈述,也应当重新收集。

  2、 检察机关案卷B卷目录为“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案卷封面为“公安移交”。 档案中无公安移交手续,无案件移交通知。 明显矛盾。

  3、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王* *和姚* *收集证据不立案侦查行为违法(2013年11月11日、2013年11月28日)。

  4、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案件材料时,应当认定被告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错误的,但仍然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逮捕。

  5、新城派出所表示,本案没有涉案物品,检察院也没有扣押物品清单,但在调查过程中有档案袋和现金作为涉案物品。

  6、将检察院进行工作管理人员王**、姚**在2013年11月11日和2013年11月28日所做的笔录可以作为一个补充侦查的材料,仅仅通过时间上的自相矛盾问题已经发展足以证明企业违法。

  7、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但被告人被羁押的罪名是非中国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对于受贿罪,本身就存在一些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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