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刑事律师谈及维权过度可认定敲诈吗

日期:2022-01-27 关键词:长宁区,刑事,律师,谈及,维权,过度,可,认定,

  基于侵犯合法权益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过度维权行为也有民事法律规定,不需要刑法伺候。

  案例:2014年底,辽宁省绥化市明水县大型货运司机李海峰在运输途中购买了四包金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诱人酸辣牛肉面作为午餐。他发现醋包含有异物,是过期食品。随后,他向金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金麦郎只愿奖励赔偿7盒方便面和电话费,并于今年5月向公安机关报案。5月29日,河北省邢台市龙耀县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立案。随后,李海峰被河北警方列入网上追捕嫌疑人名单。

  在生活中,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高索赔并不少见,但被控敲诈勒索的案件并不少见。长宁区刑事律师想起最著名的是黄静的天价索赔案。2006年2月,黄静花20900元购买了一台华硕V6800V笔记本电脑。后来,她因故障多次与华硕谈判,并提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她被警方以敲诈勒索罪拘留,然后被逮捕。

  这类案件有很多共同点,即消费侵权后的高额或天价索赔。如果索赔失败,他们声称会暴露在互联网和媒体上。他们在协商赔偿过程中被控敲诈勒索。
 

长宁区刑事律师谈及维权过度可认定敲诈吗
 

  长宁区刑事律师从侵权索赔、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受害者到涉嫌敲诈勒索被拘留、追捕的嫌疑人,似乎只有一步之遥——只要有高索赔的情节,情况就会发生变化,事实并非如此。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向受害人索要公私财产的行为。由此可见,权利保护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在于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意图,客观上是否有威胁或威胁。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的纯粹敲诈财富占有行为。消费者遭受消费侵权,有权提出索赔,属于事故有原因,依法有证据,而不是非法占有。

  所谓的威胁或威胁,必须是严重的情况,不仅要有手段的非法性,而且要有强制性,危及他人的个人权益或其他权益,迫使对方接受条件,交出财产。对于弱势群体消费者的天价索赔,企业可以完全拒绝,也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建议消费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不受消费者控制,天价索赔本身并不等于敲诈勒索。至于消费者声称或已向有关机关报告、控告、向社会、媒体曝光的行为,不仅是一种监督行为,也是一种权利保护手段,不是非法和强制性的,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意义上的威胁或威胁。

  回顾黄静案,2007年11月检察院于2007年11月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于2008年9月作出刑事赔偿确认:黄静在侵犯权益后以曝光的形式索赔,不是侵权,而是维权。500万美元是过度维权,但不是敲诈勒索。可以看出,高价索赔只是一个过度维权的问题,媒体曝光不等于威胁或威胁。本质上,它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不涉及刑法。

  长宁区刑事律师基于侵犯合法权益的天价索赔并不意味着敲诈勒索;过度维权行为也受到民事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刑法服务。只有当社会危害足够严重时,才能使用惩罚。经常被判刑是违反刑法谦逊原则的。这不是法律的幸运,也不是民生的幸福。面对过于强大的企业,消费者只会害怕选择用脚投票。

  无论商家、消费者、真诚沟通、谈判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基础,消费者需要合理的权利保护,注意方式,商家也想承认错误,真诚道歉,如金麦郎给7盒方便面是消费者意见奖励奖励补偿,完全是傲慢的态度,不愿承认错误,也可能是消费者高补偿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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