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与罪名起源?来看看崇明刑事律师的解读

日期:2022-10-11 关键词:崇明刑事律师,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罪名起源

  打击报复证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打击报复证人情节严重的,为量刑上的考虑因素(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接下来就由崇明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与罪名起源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与罪名起源?来看看崇明刑事律师的解读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

  袭击报仇证人罪,是指对在诉讼中供应于己方晦气证据的证人实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袭击报仇证人罪的罪名起源

  1、袭击报仇证人罪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划定。为保证证人的人身平安和其余权力不受侵占,排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从而使其顺遂合营法律构造的诉讼举止,确保诉讼举止的失常举行,《行政诉讼法》第49条划定,对人民法院事情职员、诉讼参与人、帮忙执行人凌辱、离间、诬害、殴打或许袭击报仇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改悔,或许处1000元如下罚款、15日如下拘留;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划定,对法律事情职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职员、鉴定人、勘验人、帮忙施行的人,举行凌辱、离间、诬害、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也曾规定,对同严重经济犯罪作斗争的执法人员或检举揭发作证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按报复陷害罪的规定处罚。

  2、虽然三大诉讼法均注解要对袭击报仇证人的行动追查刑事义务,但由于以划定犯法与刑罚为基础内容的1979年《刑法》并没有此类划定,于是三大诉讼法中的无关划定实际上并未失掉落实,这类划定的感化至多是警示。尽管天下人大常委会《对于重办紧张毁坏经济的罪犯的抉择》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规定有不尽合理之处:一是对证人的保护范围十分有限,仅限于对严重经济犯罪的证人的保护;二是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而现实中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形形色色,其实施者不限于报复陷害罪的主体范围,该决定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按报复陷害罪处罚,显得有些牵强。

什么是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与罪名起源?来看看崇明刑事律师的解读

  3、证据是认定案件究竟的仅有依据,也是精确处置案件的根底和条件。在种种证据当中,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拥有间接、残缺的特色,是诉讼中认定究竟、判断黑白的首要对象”。鉴于证人证言的重要性,我国各大诉讼法均划定,证人有作证的责任。然而,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证人不执行作证责任、拒不作证的情形时有产生。造成这类征象的缘故缘由与证人的道德程度不高、思维觉醒较低、法令认识淡漠等不无瓜葛,但此中一个异常首要的缘故缘由不容疏忽,即实践中频频产生证人因作证而受到打击报复的事件,使得证人不敢作证,害怕如实作证遭他人打击报复。为了与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照应,同时也为了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为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对1979年《刑法》进行修订时,立法机关于1997年《刑法》第308条增设了打击报复证人罪这一新罪。

什么是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与罪名起源?来看看崇明刑事律师的解读

  “中国古代、近代法律中没有单独规定这种罪名,国外其他国家刑法中也很少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单独规定这种罪名,既是适应当前我国同这种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而且具有长远意义,为完善各国刑法提供了立法例。”1997年《刑法》第308条划定:“对证人举行袭击报仇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紧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肯定罪名的划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依据1997年《刑法》第308条划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罪名。以上就是崇明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与罪名起源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崇明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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