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环境污染罪不起诉辩护案例分享

日期:2020-11-18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上海不起诉辩护律师,上海辩护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分享环境污染罪不起诉辩护真实案例,同行可以借鉴办案思路。【案情简介】(文中使用假名)

上海刑事律师环境污染罪不起诉辩护案例分享

  自2016年至2017年,李分别与丙公司及污水处理厂厂长刘签订污泥处置协议,同意李以每吨57元的价格运输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置。

  2017年2月,由于我市砖瓦厂关闭,污泥无处接收。李在寻找垃圾场时,经某地村民胡介绍,经村支部书记赵同意,以每车170元(重约17-20吨)的价格,直接将污泥倾倒在村支部书记赵的自承包土地上。倾倒污泥产生的恶臭让人无法忍受,然后周围的人报案。

  经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污泥倾倒地点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环境损害总额为711.1935万元整。倾倒行为可视为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

  根据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的起诉意见,犯罪嫌疑人李、赵、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环境污染,案件已经调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赵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本案中,嫌疑人赵涉及的污泥倾倒场仅限于村内第三组砂地(即1号场地)和黄河大堤西侧(即2号场地)。根据污水处理厂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两个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为一般固体废物,应作为肥料使用。

  2.【2017】宿迁市宿城区和宿豫区城市污泥环境污染案件违法处置环境损害评价与评价报告第9页表2中的检测结果为“从1#倾倒点(即川行村)和从C公司和城东污水处理厂污泥中采集的样品中检测到6种重金属,即总铬、铜、锌、铅、砷和镍。但检测结果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限值》),属于一般固体废物。而且事发后现场的污泥已经全部安全清除,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3.虽然2号场地检测结果显示重金属含量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二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最大限值,但超标因子最高的镍仅为1.05倍,远未达到法定释放。)(2016)第29号第1条第(3)、(4)项,三次以上,无

  4.胡介绍给赵的时候,他说污泥无毒无害,可以当肥料,还交了一定的机械处置费。赵,作为村支部书记,为了村民的福利,同意把它扔掉。主观上,没有逃避监管和污染环境的意图。客观上他没有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不可能预见到可以用作肥料的污泥是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有毒物质。否则就不会被甩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

  5.在公安机关对赵采取调查措施之前,他们积极配合环保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环境污染后果的蔓延。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之一赵(音译)是在他的年轻一代胡(音译)介绍说这些污泥无毒无害,可以用作肥料之后,才被允许倾倒在自己承包的土地和村子里的沙土上的。作为一个没有环保专业知识的农民,他无法主观预见可以用作肥料的污泥会是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有毒物质。虽然客观上允许李等人倾倒污泥,对环境污染起到了一定的负面作用,但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或过失,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构成犯罪。退一步说,即使主观上认定赵有可以避免的过失或者轻信,也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明显但危害不大”的情形,不应认定为犯罪。因此,我请求你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赵的决定。

  [检察院意见]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发现赵未被起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赵。

 

上海刑事律师环境污染罪不起诉辩护案例分享

  [案例分析]

  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怀疑赵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移送起诉。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将部分事实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积极与公诉人交换意见,充分证明了犯罪嫌疑人赵只是一个普通农民,没有意识到污泥是有害的,不能预见可以用作肥料的污泥是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有毒物质。主观上不存在污染环境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不存在严重环境污染的现实后果,不应构成环境污染罪。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称“非检察官赵接受倾倒237车污泥的耕地原是鱼塘,然后路基土填高铁,补土费用无法确定。事件发生后,介绍人胡自己出资将污泥运往其他地方处置,没有应急处置费用。向黄河倾倒污泥30车,造成土壤修复费用150万元,不符合立案标准,认定赵犯罪事实。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决不怀疑犯罪的原则。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能够保护人权,不受舆论的不当干预,值得称道。

  本案由杨继泽律师和刘炳业律师代理。仅供参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上海不起诉辩护律师咨询在线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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