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刑事律师讲间歇性精神病犯罪的刑事责任

日期:2022-02-15 关键词:嘉定区,刑事,律师,讲,间歇,性,精神病,犯罪,的,

  嘉定区刑事律师看因为精神病人犯罪不仅是一个特殊的犯罪主体,也是一个难以把握的司法实践问题。特别是,精神病患者或使用精神病患者进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频繁发生也成为危害社会的严重问题。如何消除干扰,准确惩治犯罪,必须全面正确地掌握刑法总则的若干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


  《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当精神病人无法识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时,造成有害结果的,经法律程序确认的,不承担刑事责任。本条的正确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必不可少。一是经法律程序确认;二是精神病人犯罪必须处于发病状态;三是精神病人犯罪完全丧失识别或自我控制能力。

 
 《中国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犯罪的正确认识,应当经法律程序确认,不承担刑事责任。

 

  所谓法律程序,是指由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或者犯罪人家属、监护人授权的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具有法律资格的精神病鉴定部门,按照具体规定和程序进行鉴定并作出结论。委托人应当提供经司法机关核实确认后,作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这不是唯一的依据。享有判决权的人民法院仍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情节进行综合判断。还应注意的是,在调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经常遇到许多精神病人的家属和监护人,认为犯罪人是精神病人,患有精神病、家族史、怀疑或治疗,要求农村、街道、社会团体和邻居证明犯罪时患有精神病,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未经法律程序确认的证明,由于没有法律效力,不应采纳,这些精神病人仍应依法判处。
 

  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充分理解,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处罚有两层含义。一是与正常人没有区别;二是法律明确规定,处罚可以酌情减轻。根据目前治疗精神病人的客观实际情况,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比例在精神病人中占很大比例。根据刑法的规定,处罚不能减轻或减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满足本法的立法意图,充分正确地理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罚。应当适用完全丧失识别能力或者自我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或者适用部分丧失识别能力或者自我控制行为能力的刑法处罚条款。刑法总则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立法的初衷,笔者认为应当根据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具体表现和情节来判断。
 

嘉定区刑事律师讲间歇性精神病犯罪的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家属、监护人和政府的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对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格照顾和治疗;必要时,政府强制治疗。根据刑法,只有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才能责令其家属和监护人履行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律责任。这应该有两层含义,一是精神病人家属,监护人没有民事责任,但有法律责任;另一种是精神病人家属,监护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病人没有赔偿能力,应当承担预付款或者赔偿义务。
 

  人民法院仍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作出正确的判断,确认是否接受。核心是核实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处于发病期,是否完全丧失识别或自我控制行为的能力,并通过审判对案件进行全面、全面的判断。嘉定区刑事律师举例,在某些情况下,一名精神病人对穿梭在路上的车辆视而不见,拿着棍子和其他物品,导致许多汽车在碰撞后死亡并伤害了几个人。与此同时,精神病人的肋骨折被车辆撞击,暴露在皮肤外,但仍然毫无感觉地奔跑。本案证实,精神病人的犯罪状态符合犯罪的构成要求,属于完全丧失辩护或自我控制能力和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精神病鉴定确认,依法确认和接受,适用刑法第十八条,犯罪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掌握精神病人犯罪的要素,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自我控制行为的能力,可以理解为部分识别或自我控制行为的能力丧失,这是适用本法的主要条件之一。对于这类精神病人的犯罪,处罚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轻处罚可以轻处罚,而不是限制性规定,可以轻处罚。司法实践应当结合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是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这些精神病人的犯罪能力也很难控制。例如,一些精神病人只杀了一把刀就停止了,害怕被害人的叫喊和停止;一些抢劫他人的财产只对纸币或钱包感兴趣,但他们不知道如何逃跑;一些人在犯罪中被受害人咬伤、感到疼痛或逃跑;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判断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自我控制能力。根据案件的性质、危害结果和情节,处罚可以减轻或减轻。精神病人有罪处罚的,受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政府责任方面,刑法明确规定,只有必要时,才能产生政府强制医疗责任。嘉定区刑事律师在这方面,必要时,法律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各地的执行情况不统一。作者认为,所谓必要时,应当是精神病人没有家庭、亲属(包括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社会团体)或家庭。监护人真的不能照顾和长期失控的精神病人,政府应该强迫精神病人。刑法中提到的政府没有具体指出它是什么级别的政府。所谓的政府只能是乡镇以上的政府部门,才能是行政意义上的政府。当然,立法意义上负责任的政府是精神病人的地方政府,即地方人民政府。但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单位和社会是否为一级政府也应履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与立法不矛盾。对于强制性医疗,应当是指无需协商许可,强制将精神病人送往医疗精神病人专科医院。不履行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政府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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