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秀刑事案件律师答无金钱交易就不算嫖娼

日期:2022-02-11 关键词:上海,优秀,刑事案件,律师,答无,金钱,交易,就,

  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通过金钱交易向对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因此,卖淫嫖娼应满足金钱交易和性服务的两个要素。上海优秀刑事案件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在金钱交易(支付嫖娼资金)是判断原告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关键。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历城分局在行政处罚前多次询问证人余某,但其在询问记录中是否支付嫖娼资金的陈述不一致。余某在出庭作证时明确表示,他支付的1212元是酒钱;经审查,王某的询问视频未承认收取款项,存在金钱交易。因此,仅仅因为手机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原告或相关人员存在金钱交易(嫖娼资金支付),被告历城分局认定原告与王有偿卖淫违法行为证据不足,历城公(山大)行政处罚决定[2020]33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确凿充分。

  判例文书

  原告告诉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以下简称历城区分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历城区政府)公安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同日受理后,经诉前调解程序完成通知交付、证据交换、庭前准备等工作。由于未能达成和解,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组成了合议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历城区分局副局长胡家安、王庆国、徐杰、被告历城区政府委托代理人王淑宝出庭。这个案子已经结束了。

  2020年9月8日,被告历城分局作出《历城公(山大)行政处罚决定》[2020]330**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原告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元。原告向历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为他不服历城分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2020年11月6日,历城区政府作出《济历市复议》[202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处罚决定。

  原告称,被告历城分局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历城公(山大)行政处罚决定[2020]330**号。处罚程序严重违法,处罚依据明显不足。上述处罚决定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历城区政府未能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能。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平裁决。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历城分局作出的历城公(山大)行政处罚决定[2020]330**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撤销;2.依法撤销被告历城区政府作出的城复议决定[2020]**行政复议决定;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历城公(山大)行政处罚决定[2020]330**号;证据2。济历城复议[2020]**行政复议决定。原告申请证人于某出庭作证,经审查许可并在法庭上询问。

  被告历城分局辩称,公安机关发现,2020年9月7日下午22时许,原告和王在济南历城区花园路驿程酒店××房间内有偿卖淫。上述事实包括原告和王的陈述和辩护、证人证言、识别记录等证据。历城分局在调查询问原告时,严格按照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案。原告在办案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以查询视频为证据)。而原告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嫖娼要求。综上所述,原告嫖娼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历城分局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历城公(山大)案件登记表[2020]33157号;证据2。原告,王某,于某询问记录;证据3。原告,王某识别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凭证;证据4。原告,王某行政处罚通知记录;证据5。历城公(山大)审字[2020]33128号,历城公(山大)审字[2020]33129号行政处理审批表,历城公(山大)行政处罚决定[2020]33094号,历城公(山大)行政处罚决定[2020]33095号;证据6。原告,王的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证据7。抓获;证据8。罚款支付说明;证据9。原告,王延长了查询时间审批表;证据10。视听资料。

  被告历城区政府辩称,历城区政府从事实、程序等方面审查了历城区分局[2020]330**2020]330**号行政处罚决定,从而依法作出了济历市复议[2020]**行政复议决定。历城区政府作出的上述复议决定没有被撤销,要求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优秀刑事案件律师答无金钱交易就不算嫖娼
 

  被告历城区政府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3。对原告和王的行政复议的补充意见;证据4。历城公(山大)行政处罚决定[2020]330**;证据5。济历市复办行政复议审批表[2020]**;证据6。济历市复办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据7。济历市复办答复[2020]**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送达回证;证据8。历城分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据9。行政复议答复;证据10。历城公(山大)受理字[2020]33157号受理登记表;原告,王,于询问记录;原告,王识别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凭证;原告,王的行政处罚通知书;证据1020]320]320]320]30]320]320]320历城公(山大)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3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王的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抓获;罚款支付说明书;原告、王延长查询核实时间审批表;视听资料;证据11.济历城复议字[2020]**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证据12.济历城复议字[2020]**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书。

  上述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已被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可以用来证明被告的处罚和复议。被告历城分局提供的证据来源是其案件档案,被告历城区政府提供的证据来自行政复议程序,与本案有关,可以证明被告处理行政处罚和复议案件。

  经审理发现,被告历城分局于2020年9月8日作出了历城公(山大)行政处罚决定[2020]330**号。2020年9月7日22时许,原告和王在济南历城区花园路驿程酒店××房间内有偿卖淫。以上事实有原告和王的陈述和辩护、鉴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原告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元。原告拒绝接受处罚决定,并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11月6日,历城区政府作出了《济历城复议决定》[2020]**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历城分局认定申请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晰,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在法律处罚范围内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15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关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1999行他字第27号)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因此,卖淫嫖娼应当满足金钱交易以及性服务两个构成要件。本案中,是否存在金钱交易(支付嫖资)是判断原告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关键。对于是否存在金钱交易,原告主张其不存在价格协商、对价支付等金钱交易行为。被告历城分局为证明原告存在金钱交易提供了从案外人于某处调取的手机支付记录,该转账记录显示的收款方为:市中区罗点酒水批发超市,金额为1212.00元,时间为2020年9月7日21:59,账单分类:餐饮美食。原告对转账记录质证认为,收款方究竟是谁被告没有进行核实,无法确定该1212元究竟是由谁收取,是不是嫖资。证人于某到庭证明:“派出所一直说我的钱是给原告支付的嫖资,但是当时付款的时候店里没说是什么钱,我付的就是酒水钱。”于某还证明,“当天消费六千多,没有消费明细,余款到现在还没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告历城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多次询问证人于某,但其在询问笔录中对是否支付嫖资的陈述不一致,于某在出庭作证时明确表示其支付的1212元是酒水钱;经审查王某的询问视频,其未承认收取钱款、存在金钱交易。因此,仅凭于某的手机转账记录不足以证实原告或者相关人员存在金钱交易(支付嫖资),被告历城分局认定“原告与王某发生有偿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证据不足,其作出历城公(山大)行罚决字[2020]3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上海优秀刑事案件律师关于处罚程序。原告主张本案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主要理由是:2020年9月7日晚在酒店房间,原告被一名未穿制服的光头打了一巴掌,工作人员没有出示证件,被告未提供现场执法记录仪的全部录音录像;对于某第一次讯问是在派出所值班室进行的,只有一个民警在场,没有录音录像,不符合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第六十三条规定,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被告历城分局没有提供执法录像视频及对于某进行询问的视频录像,不能证明符合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关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被告历城区政府在复议程序中对处罚事实的审查结果错误,认定“申请人与王某发生有偿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其决定维持被告历城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上海优秀刑事案件律师综上,被告历城分局和历城区政府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结果错误,应予纠正。原告的起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采纳,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历城复决字[2020]**号行政复议决定;

  二、撤销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历城公(山大)行罚决字[2020]330**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历城分局、历城区政府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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