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区别

日期:2019-05-09 关键词:无罪推定,有罪推定

  我们能做到“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吗?实际上,这是一个两难选择:如果想要不放过一个坏人,只能进行“有罪推定”,这又容易造成冤案;如果想要不放过一个坏人,只能进行“有罪推定”,这又容易造成冤案;如果想要不冤枉一个好人,只能进行“无罪推定”,这又会容易放过真正的罪犯。

  有罪推定易造冤案

  在古代,官府要破获一个案子,如果有一个人嫌疑很大,但要去找到更有力的证据又很困难,这时官府的审判者怎么办呢?他就先假定这个嫌疑者就是罪犯,这就是“有罪推定”。嫌疑人要想洗脱犯罪嫌疑,就得想法证明自己不在现场、或没有犯罪动机,如此等等,只有完全证明了自己与那个案子没有干系,他才会被无罪释放。

  自己证明自己没犯罪有时是很难的,比如某个夜晚发生了一个案件,审判者把你当成嫌疑犯,要你证明当晚不在现场,可当晚你正独自在家睡觉,那怎么证明呢?结果常常是,你不但洗脱不了犯罪嫌疑,反而招来一顿暴打,审判者要你“快快从实招来!”你熬不住打,只好顺着审判者的思路去招供,冤案就这样产生了。既然一顿暴打就能破获一件案子,那么审判者何乐而不为?于是,中外在古代审案时都奉行“有罪推定”原则。

  在古代没有监督体制下,有罪推定极易被滥用,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信守着这样一个规则:宁可错杀三千,不可使一人漏网。看谁不顺眼,就觉得他犯了罪,于是不分青红皂白将其下狱,然后屈打成招,制造冤案。中国古代的一系列惨案如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汉高祖的“兔死狗烹,鸟尽弓藏”、武则天时期的“请君入瓮”、宋高宗时期岳飞的“莫须有”冤案,以及雍正时期腥风血雨的“文字狱”,无不是有罪推定的结果。

  即使是到了现代法治的今天,有罪推定仍然是阴魂不散。中国当代的一系列冤假错案都是有罪推定导致的,新闻报道中的类似案件很多。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有罪推定的情况也不时出现。

  2000年,在法国的一个叫乌脱罗的小镇上,传出了一个爆炸性新闻:有一个成年的色情团伙虐待了四个幼儿园儿童。刚从法学院毕业的布尔戈法官接手了此案,他通过幼儿园老师的转述以及孩子的证词,判了17个嫌疑人都有罪。布尔戈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证词置之不理,甚至一名真正的罪犯给预审法官写信,说明只有4人犯罪,和其他人无关,都没有引起布尔戈的重视。后来,犯罪嫌疑人上诉,直到2005年,13人被宣告无罪释放,4人被判处15—20年的监禁。

  我们分析这个案件,它被错判的直接原因就是布尔戈法官的顽固思维模式:有罪推定。他只相信幼儿园老师的转述以及孩子的证词,却毫不理会犯罪嫌疑人的申辩,结果导致了悲剧。

  两个推定的不同

  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有罪推定都导致了无数冤案。因此,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有罪推定”原则遭受了原来越多的抨击,“无罪推定”逐渐成为法庭审判的公认原则。什么叫无罪推定呢?简单地说,任何人在未经法庭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警方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而不是由嫌疑人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嫌疑人只要对警方的证据进行反驳,找出其中的漏洞即可。而如果警方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的情况下,只能直接推定嫌疑人无罪。

  我们现在通过案例来分析一下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的区别。

  1998年4月22日,云南昆明警方从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面包车内,发现一男一女被枪杀在车内,身上钱物被洗劫一空。经查,男的叫王俊波,是昆明市一个郊县的公安局副局长;女的叫王晓湘,是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经专案组调查发现,“二王”都是已婚之人,但他们之间有私情。于是,死者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进入专案组的视线。专案组传讯了杜培武,但杜坚决否认。之后,专案组又对现场进行勘察分析,并对杜培武进行了测谎,结果无法排除杜培武作案的可能。但警方并没有找到杜培武案的核心证据——作案用的手枪,当然也就没办法提取指纹了。

  这样一个案件,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警方应该先行释放杜培武,然后寻找更多的破案线索。可是,昆明警方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下,强行要求杜培武自行认罪,在杜培武拒不认罪时,又严刑逼供,杜培武被迫屈打成招,被法院以杀人罪判处死缓。直到后来,昆明警方在破获另一起案件时,才同时也抓到了这个案件的真正罪犯,杜培武被释放,捡回了一条命。

  无罪推定容易放跑罪犯

  有罪推定很容易造成冤案,可是,无罪推定也有弊病,那就是确实有可能放跑罪犯。有些案件的案情格外复杂,警察即使找到了很多证据证实了罪犯,但又缺少一些必要的证据,这时只好看着罪犯大摇大摆离开法庭了,我们欧美或香港的影视片里经常看到这样的场景。现实生活中最典型的案件仍然是我们耳熟能详的1994年的辛普森杀妻案。

  辛普森是一个著名的美式橄榄球运动员。其前妻布朗和餐馆服务生高曼被人在家里杀害。在现场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在辛普森的车上和门前的车道上发现了血迹。警察非法搜查了辛普森的住宅,找到了一只和现场一样的血手套。辛普森作为嫌疑人被逮捕。庭审时,辛普森保持沉默。警察由于失误,证据可信度大打折扣。血迹受到了污染,血手套太小,辛普森根本带不进去,警察非法收集的证据被排除。由于证据不足,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看到这个案例,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会认为,辛普森应该是凶手,并且后来的事实证明,也没有找到其它凶手。很多人不理解,这不是眼睁睁地看着罪犯逍遥法外吗?无罪推定放纵了罪犯,将给社会带来多大的危害呢?

  无罪推定暗含着这样一个理念:宁可错放三千,也不能让一个无辜的人蒙冤。这确实也有可能使真正的不法者逍遥法外,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们仔细思考一下,按无罪推定原则,我们放了一个恶人,以后还有机会再把他绳之以法,但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无辜的人。如果按有罪推定原则,我们伤害了一个无辜的人,其实我们有可能伤害所有无辜的人,因为所有人都有可能处于和他一样的命运,同时,我们还放纵了罪恶,让真正犯罪分子逃脱制裁。粗略地比较,无罪推定要比有罪推定好一些。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在英国运用于实践,但在美国运用得最彻底。最近几年,英美犯罪率上升,无罪推定原则开始收缩。如1988年,北爱尔兰发生恐怖暴力事件,英国开始限制沉默权。而法国、中国,无罪推定原则开始扩张。法国1789年宣布无罪推定原则,但直到2000年才在刑法中确定无罪推定原则。中国在民国初期就已宣布无罪推定原则,但并没有真正实施。直到1997年,我们修改刑事诉讼法,才把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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