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来回答无法回避损害结果的义务怎么办

日期:2023-01-06 关键词: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刑法义务

  研究了允许风险和不允许风险的临界点。当法律替代的替代办法与违反注意义务的性质相一致时,将考虑最接近不允许风险但仍在允许风险范围内的行为模式。一方面,我们应该平衡行动风险与追求利益之间的关系,“不超车”与“睡在家里”的零风险行为,以避免法律利益受到侵害,但这显然与规范期望和社会常识相悖。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今天就来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来回答无法回避损害结果的义务怎么办

  另一方面,法律和秩序对公众的要求不能超过允许的最低风险,因此,在案件1中,应该选择“保持150厘米超车距离”作为法律替代行为,而不是“保持400厘米超车距离”。交通规则通常以抽象的数字描述速度限制或距离,这可以在个别情况下确定。

  构建“假设因果关系过程”。现实因果过程中导致结果发生的事实因素是纷繁复杂的,每个因素在结果的发生中起着不同的作用。仅仅通过对现实因果过程的考察,很难区分不同事实因素的作用。要确认某一事实因素在某一事件的因果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妨像自然科学实验中那样,采用 "控制变量法 ",从因果链中暂时替换待检验的事实因素,然后考察因果过程是否发生变化。

  同理,当我们要检验一个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和侵害法益的结果是否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时,也需要这种思维方式。构建“推定因果关系过程”的技术审查和操作,是保持案件具体事实不变,将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制造不允许的危险”的行为调整为符合注意义务的允许的危险,是法律上的替代行为。

  然后考察案件中的事实因果过程,判断在法律替代的作用下是否还会发生同样的法益侵害,以此决定行为人是否应当以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法理基础问题在于,当行为人审慎履行社会注意义务,并降低企业风险至可容许范围内,该容许风险仍会造成影响相同法益侵害行为结果时,用以防止法益侵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注意义务,已成为中国一个学生无法回避损害结果的义务,一个国家毫无价值的法律期待,一个刑罚扩张的借口,当然不能以强制技术手段不断增加我国民众的负担。

  通过网络构建模型假设因果关系工作流程,检验需要注意义务在个案具体实际情形中是否已经可以充分发挥市场规范所预设的功能和效力,以此确认现实因果流程中的法益侵害结果是在规范设计意图防止的可避免之危险因素还是比较规范力所不逮的被容许风险的领域。

  审查是否发生“同一法律利益侵害结果”。假设因果流程中需要判断在合法替代行为的作用下,同一法益侵害结果是否仍会发生。第一种可能性是,当行为人遵守注意义务时,能有效地回避法益侵害,即同一法益侵害结果不会发生。此时可以直接肯定行为人成立过失犯。

  第二种可能性是,同一法益侵害结果仍会发生。根据结果发生概率的大小,“会发生”包含三种情形,即可能发生、极有可能(几近确定之可能)发生、必然发生。

  结果“必然发生时”即表明遵守注意义务是一个无效的法律期待,由此应否定行为人的过失刑责;“可能发生或者极有可能发生”时,则应根据罪疑惟轻原则,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认定,也应否定行为人的过失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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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结果”只是一个抽象的结果,并不要求具体的时间地点、具体的行为人或具体的侵权手段。由于过渡的特定“结果”,侵权的时间、地点和手段完全相同,这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然而,采用“抽象意义上的结果”可能使任何替代因素成为责任的原因。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考虑“影响结果归责的其他原因”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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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认为,现代工业社会的风险因素是不可避免的命运。我们必须在享受技术发展便利的同时,为必要的恶行付出代价,特别是高速车辆的使用、高风险的医疗行为、科学实验等等,把社会生活推向了风险的边缘。过失犯罪的规范概念不是对绝对零风险行为的控制,而是通过注意义务将法益风险降低到允许的限度。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只要其行为符合必要的规则,谨慎行事,即使其行为侵犯了合法利益,也应被视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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