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盗用公款罪的金额?关于经济犯罪起诉标准

日期:2021-05-25 关键词:上海盗用公款罪律师

 上海盗用公款罪律师 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务在单位内产生的职务上的便利。对于本单位财产的非法占有,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贪污、盗窃、欺骗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的,必须达到“数额大”的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起诉标准的规定。

上海盗用公款罪的金额?关于经济犯罪起诉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本单位的财产,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查处。此处的金额应累计计算。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已经规定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即非法占有数额在五千元到一万元之间的,应当予以起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和局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结合当地实际,及时确定在上述数额范围内在各省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自治区、直辖市,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违反”公司法“的贿赂、挪用公款行为,对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第25号法律第23号)

2、根据“决定”第10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侵占公司或者企业财产的,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3、“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以其他方式侵占、盗窃、欺骗或者非法占有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产5000元至2万元的,为“较大”;公司、企业财产占用超过10万元的,数额为“巨额”。

4、依照“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本决定第十二条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行使行政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地位的人,包括国有公司、国有企业聘任、聘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行政职权人员,合作和股份制公司/企业作为国有公司和国有企业的代表,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5、“决定”第十四条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企业的职工”,是指中非国有企业中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

6、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根据本解释规定的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的定罪范围,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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